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疫情防控有关费用的计价意见

2020-03-18 09:17   x:     字号:       浏览量:{{pvCount}}

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有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和复工复产工作部署,在做好疫情科学防控的同时,有效推进在建项目复工复产,结合我厅《关于落实防疫情促开工稳发展六项举措的通知》,现就在建水利工程疫情防控有关费用的计价提出如下意见:

一、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在疫情防控期施工或管理过程中,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采取的工地防疫管理、人员卫生健康防护、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的相关费用,可列入工程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主要包括:

(一)“点对点”包车安排项目人员返岗的费用;地方政府统一安排返岗人员隔离观察,或无法按原方式居住而导致的租房或住宿增加费用;新建临时隔离点(含活动板房、简易驻地宿舍、帐篷等)费用;可按实计取。

(二)防护口罩、酒精、消毒液、手套、体温检测器、喷雾器等疫情防控物资的购置费;项目开展卫生消毒、场区封闭、测温排查以及从业人员每日住宿地至工作点的包车往返接送等费用;建设项目根据各级政府防控疫情有关规定和要求所发生的其他防控费用等。可按照复工在岗人员不高于30元/人.天的标准包干计取。

(三)为便于计费,可将以上(一)、(二)费用事项合并,统一采取包干方式计取,计费标准按复工在岗人员不高于40元/人.天。

(四)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应加强支付管理,健全列支台账,确保专款专用。

二、建立工期保障补偿机制

因疫情防控导致工期拖延、需通过加大人员、设备投入保证原定工期的,建设单位合理承担相关费用。延长工期或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合理调整人工及材料价差

项目双方要按照合同有关材料价格调整约定,合理分担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对于合同中未对主要材料价格调整作出约定的,可按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涨跌幅度超过5%的部分,予以调整;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应急性临时调整。

四、度汛方案变更的增加费

因疫情原因引起的度汛方案变更,经专家论证、监理和业主审核后实施,增加费用按实计取。

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的驻工地人员的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通知所称疫情防控期,指2020年1月24日我省启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一级响应起,至应急响应解除之日止。

 

                                                     福建省水利厅

                                                    2020年3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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