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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案例一:2021年9月7日,群众举报有人利用装载机,在福建省安溪县白濑乡长基村中发电站大坝下游河段非法采砂,安溪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对该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兰某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河段非法开采河砂5771立方米,涉案物品价值46.168万元。安溪县水利局将该案移送安溪县公安局处理,兰某某被安溪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安溪县白濑乡晋江西溪长基村河段被开挖采砂河道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129.7956万元。
案例二:2023年4月26日,安溪县水利局收到县河长办和县检察院季度检查移交的苏某某涉嫌在安溪县长卿镇八里桥非法采砂线索,安溪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对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苏某某在长卿镇八里桥河段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非法开采河砂约200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依法处以人民币11万元罚款。
案例三:2025年8月15日,相关部门移交了汪某某在安溪县感德镇霞春村河段开采河砂的线索。安溪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对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汪某某在感德镇霞春村河段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非法开采河砂约23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依法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
【案情评析】
河道非法采砂行为会破坏堤岸,严重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水工程和岸坡安全,危及两岸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并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年度采砂控制总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进行采砂,并及时清除砂石弃碴,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
三起案例的当事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河道开采河砂,均违反了上述规定。三起案例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通过对本案中非法采砂行为进行处罚,有力打击了违法活动,增强了公众法律意识,保障了河道防洪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