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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全国生态日”看“两山”理念的福州检察实践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25-08-18 09:57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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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出20年。近年来,福州市检察机关积极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履行生态检察职能,助力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相得益彰,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共赢共生,为生态福地、美丽福州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绿水青山终不负

  大樟溪作为福州重要的战略水源地——“一闸三线”工程的主水源,为福州都市圈下游580万人送去源源不竭的优质水,也为永泰县带来源源不断的财政收入,让当地享受到绿色发展带来的红利。

  近年来,永泰县检察院服务当地党委中心工作,把大樟溪水资源管理保护作为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大樟溪及其支流水质构筑坚实的法治屏障。

  2023年8月,受台风“海葵”带来的强降雨影响,位于永泰县某乡镇某公路段河道挡墙断裂,导致污水管网也随之断裂,污水渗漏。永泰县检察院接到线索后迅速响应,县检察院检察长程志宏亲自带队,与护河专员一同勘查现场、走访调查,据此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修缮污水管网破漏。

  大樟溪捕鱼者众多,若不加以监管,必会导致水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永泰县检察院注重大樟溪水源涵养,严格限制损害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人为活动。2025年7月,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持续多日的巡河活动中,检察官现场督促职能部门收缴地笼、渔网等非法捕鱼工具600多个。

  “牛蛙养殖虽带来经济效益,但不规范的饲料投喂、药物使用及病死体处置,极易对水体和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永泰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林睦茂说。在日常的巡查中,永泰县检察院发现牛蛙养殖污水直排、死体随意丢弃、占用耕地等问题较为突出,遂积极推动职能部门形成整治合力,开展“牛蛙养殖”专项整治,并同步推进退养还耕、复耕复种及水土污染治理,从源头上消除水污染隐患。

  永泰地处多县市交界,河流污染日益呈现出跨区域特征。在“一闸三线”工程莒口闸蓄水期间,永泰县检察院就联合下游的闽侯县、仓山区检察院组建跨县区办案组,协同整治大樟溪塘前段砂石转运污染。此外,主动牵头与大樟溪上游的德化县、仙游县检察院及河长办会签《关于构建“河湖长+检察长”共同治理模式加强大樟溪保护跨域协作的意见》,深化“四市六县”环戴云山生态保护司法联盟机制。

  依托该机制,检察官的足迹遍布大樟溪流域19个乡镇,推动整治污染企业9家、规范养鳗场17家,解决重点水环境问题12个,莒口闸断面水质稳定性得到显著提升,大樟溪及其支流水质常年稳定在Ⅱ类标准。

  生态修复海之道

  海洋碳汇是指通过海洋渔业、养殖业的生产活动,促进水生生物吸收水体中的二氧化碳,从而降低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海洋碳汇兼具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的特性,能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双赢。

  连江县检察院全面落实“双碳”要求,依托连江县拥有全国首个县级海洋碳汇交易服务平台和全国首家具有海洋渔业碳汇交易资质的企业的优势,积极对接交易平台、行政单位以及碳汇企业,在办理生态环境领域案件时,引导涉案人员自愿认购海洋碳汇,打造蓝碳司法生态修复新模式,于2022年办理全国首例适用海洋碳汇修复宣判的生态刑事案件。

  2024年伏季休渔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严某等人在福清湾、小麦岛等附近海域使用“火车笼”、电拖网进行捕捞作业。经鉴定,刘某、严某等人使用的捕捞工具属于禁用渔具,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总量价值约人民币10万元。

  案件在福清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刘某、严某等人认识到非法捕捞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向办案检察官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鉴于海洋碳汇替代性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可预期性较强,受海洋环境等因素影响较小,有助于解决海洋生态原位修复难的问题,2025年4月11日,在福州市检察院指导下,通过连江县检察院的协助,刘某、严某自愿认购326.4吨大型藻类养殖(沉积物碳汇和惰性有机碳汇)项目碳汇产品进行替代性生态修复。该案是福州地区首例跨区域认购海洋碳汇替代性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案件,同时也是全国首宗沉积物和惰性溶解有机物海洋渔业碳汇交易。

  为规范海洋碳汇工作有关事项,2025年3月,连江县检察院与县法院、县海渔局联合制定《关于推行认购海洋碳汇替代性修复海洋生态环境的实施意见》,明确适用海洋碳汇替代性修复海洋生态环境的案件类型、前提条件、认购程序、司法后果以及适用机制过程中各单位的职责分工等。今年来,陆续与鼓楼、福清、闽侯、闽清、罗源、永泰等多地检察院达成共建协作合意,在办理生态刑事案件中引入海洋碳汇9件,促成涉案人员自愿认购海洋碳汇约3.2万吨,实现跨区域、专业化支持的海洋生态司法保护新格局。

  待到海虾养成时

  沿海防护林在防风固沙、保持水土、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农田村庄减轻自然灾害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2021年7月至2024年间,长乐区某沿海村民林某某等4人合股投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在长乐某海边地块非法占用沿海防护林地,建造10多口养虾池养殖海虾,破坏林地11810平方米。

  2025年1月,长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时,认为林某某等4人除了非法占用林地,还破坏了生态公益属性,于2025年1月23日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程序并在正义网发出诉前公告,2月26日向长乐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林某某等4人赔偿案涉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约85万元,以及被毁坏林地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约3.7万元,保证刑事、民事裁判协调一致,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公益司法保护效果最大化。

  长乐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表示:“案件办理过程中,恰逢海虾即将成熟,当事人和家属十分担心养殖的海虾可能遭受灭失,对司法机关有一定的抵触心理。考虑到林某某等4人系村民,养殖海虾作为他们的重要经济来源之一,我们多次沟通法院、当事人和家属、律师,让林某某将海虾养成卖掉后,将收益用于生态修复,既可以实现养殖经济效益,又能恢复生态。”

  在长乐区法院调解下,检察机关与林某某等4人达成调解协议,林某某等4人表示自愿出资3.7万元认购林业碳汇452吨,用以替代性修复受损的林地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并按照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自行修复被破坏的涉案沿海防护林地11810平方米,并且在刑事案件庭审之前卖掉海虾,拆除养虾池,恢复林地生态面貌。

  2025年5月22日,林某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2万元;其余3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林某某等4人均认罪。

  “办理这个案件中,我们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实现打击生态犯罪、修复环境资源和维护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长乐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道。

  福州市检察院表示,检察机关将紧紧围绕“生态福地、美丽福州”建设规划纲要,持续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海上福州·检护蔚蓝”专项行动为抓手,充分履行“四大检察”职能尤其是生态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助力打造东南沿海生态中心,塑造新时代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福州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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