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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河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出台

来源:永春县河长办 发布时间:2025-09-30 16:47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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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9日,永春县水利局、永春县财政局、永春县人民法院、永春县人民检察院四部门联合印发《永春县河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河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标志着永春县在河湖生态保护法治化、规范化进程中迈出重要一步。

  《规定》严格规范了资金来源、支出范围、使用流程、监督机制等方面内容,明确了资金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为河湖生态环境修复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规定》有效填补了我省县域河湖生态补偿领域的制度空白,有效促进了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平衡。下一步,永春县将继续完善配套措施,更加规范有序推进河湖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为全省河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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