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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

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间: 2006-01-18 09:00:00点击数: {{pvCount}}  字号:大 

  闽政办〔2006〕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维护被征地移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库区和移民安置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更好地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水库移民工作的有关规定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移民安置规划的管理

  移民安置规划是指导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重要依据。凡涉及移民生产和生活安置的新建水利水电工程,都必须编制移民安置规划,不以资金盘子来决定安置方案,并注意贯彻“以土为本,以农为本”的安置原则,高度重视移民的生产资源配置和环境保护问题,切实从源头上解决好移民长久生计。安置地的选址必须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有条件的可尽量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移民安置规划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原则上要各提出两套以上移民生产或生活安置方案供分析比较,并经移民管理机构严格依法审查。对达到要求的移民安置规划,由组织审查的移民管理机构出具认可意见。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其移民安置规划审查由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由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并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尚未设立移民管理机构的设区市报请省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审查;县级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新建和技改项目,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依法严格审查,报设区市和省移民管理机构备案,未设立移民管理机构的县报请设区市或省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审查。设计单位必须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在具体实施中确需对移民生产安置规划、移民安置点及其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库区专项复建项目等进行必要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按有关程序报请原批准部门进行重新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要突出抓好移民安置规划编制阶段的听证工作,从源头上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在移民安置规划审查前,负责审查的有关部门必要时应到主要淹没区召开移民代表座谈会,宣传解释党和国家移民工作的方针政策,广泛听取移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审查移民安置规划时可请有移民生产生活安置任务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参加。移民安置规划报送审查时,报审材料中必须附有听证纪要和听证笔录。

  移民安置规划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查通过:(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中的14条强制性条款之一没有达到的;(二)淹没区现状调查结果未经所涉及村民委员会、实物产权单位和个人确认的;(三)经审查认为技术上不可行或安置后会引发较多不稳定因素的;(四)对移民群众反映的合法要求,没有具体解决方案的。

  二、强化移民安置监理工作

  新建水利水电工程必须实行移民监理制度,由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移民安置全过程进行综合监理。移民监理单位应依据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计划,派出监理工程师对移民安置的总体进度、综合质量和补偿投资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的监理,并定期向派出领导机构及有关单位报告实施情况。项目法人和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移民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为移民监理提供相关资料。有关部门要认真听取和吸收监理单位的意见、建议和整改要求,充分发挥监理在移民安置工作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三、大力推行移民政务公开制度

  要加快建设“阳光库区”,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及时全面、具体真实、注重实效、方便群众、有利监督的原则,按照各自职能和项目管理权限,分级分类将移民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到位。在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要及时公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移民安置点的建设规划和基础设施的配套标准、移民生产安置方式和生产资源的配置标准。库区建设基金和项目、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和项目、库区维护基金和项目及其它移民专项资金和项目等重要事项均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开。

  四、建立和完善移民安置工作验收、稽察和后期评估制度

  建立和完善移民安置工作验收制度是强化移民安置工作管理的重要环节。未进行移民安置工作验收的,有关部门不得进行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

  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移民安置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向省移民管理机构提出初验申请,经省移民管理机构主持初验合格后,报请国家主管部门组织终验。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向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提出初验申请,经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主持初验合格后,报请省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终验。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向县(市、区)政府提出初验申请,经县(市、区)政府或其授权的移民管理机构主持初验合格后,报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终验。专业项目竣工验收应根据国家有关行业规定,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政府、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验收,提出单项或项目分类竣工验收报告,作为总体验收的基础依据。

  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在初验前,应按规定程序由审计机关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对移民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稽查、检查,提出相应专题报告,作为终验的重要依据。

  稽察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全面核查、突出重点的原则,并严格遵守稽察工作的有关规范要求。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稽察工作的组织和指导。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稽察工作。

  后期评估是在移民搬迁工作完成后,对移民生产和生活恢复情况进行长期跟踪管理,对移民的生产生活水平是否达到或超过搬迁前水平进行全面评估。要采取科学的评估方式,合理选取评估对象,规范评估内容,定期调查分析,定期跟踪评估,提高后期评估的准确性,并充分发挥评估成果在制定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帮助移民解决实际问题和研究部署移民工作的重要作用。

  五、健全移民安置工作分级管理制度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日常工作中。省移民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全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管理工作,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移民安置工作负总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县(市、区)的移民安置工作。各级政府要尽可能将三峡移民、中央直属水库移民、新建和在建库区移民划归一个部门管理,配备专门人员,并指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移民安置工作。在移民较多、问题较突出的地方,要尽快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或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和监督,形成移民安置工作的合力。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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