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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移民发展中心关于委托第三方开展2022年度水库移民资金绩效评价采购市场比选通知书

来源: 省移民发展中心 时间: 2023-05-05 08:50:00点击数: {{pvCount}}  字号:大 

各报价供应商:

  根据工作需要,我单位计划委托第三方开展2022年度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委托方案具体见附件。现请各报价供应商对此项目进行报价:

  一、报价供应商资格要求。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的办公设施设备。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近五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行政执法或行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通报的记录,并在承担有关绩效评价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的良好记录。

  二、报价文件要求。(1)按绩效评价要求提供报价文件;(2)附营业执照复印件;(3)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4)上述资料均需要加盖报价供应商单位公章,且装订成一册后加盖骑缝章。将上述资料用信封密封,在信封封口处加盖公章。不满足上述要求的报价文件视为无效报价文件。

  三、报价截止日期及联系方式。报价文件于2023年5月10日17:30时前送至福州市鼓屏路192号山海大厦南厅9楼。投标联系人:郭小红,联系电话:0591-87813148,13799525225。

  四、本项目报价最高限价为44.87万元,我单位将按照有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选中标候选人。

  附件:委托第三方开展2022年度水库移民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发展中心

  2023年5月4日

  委托第三方开展2022年度水库移民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拟委托第三方对2022年度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工程后续工作专项资金和2021年度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进行绩效评价。为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绩效评价依据

  (一)《福建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21〕29号)“采取因素分配的资金,移民人数因素权重占55%,绩效评价因素权重占45%”。

  (二)《福建省省级以上水利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9〕30号)“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省级以上水利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三)《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规程》(闽财绩〔2017〕1号)。

  二、绩效评价目标

  对市、县(区)2022年度水库移民资金绩效管理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结合我省的实际,对后扶示范区、美丽家园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就业创业能力建设等后期扶持项目,从项目决策、项目管理、项目产出、项目效益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进行全面绩效分析,查找存在问题,提出针对性措施和建议,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到2024年度资金分配。

  三、绩效评价预算

  (一)资金预算。绩效评价预算45万元,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规程》(闽财绩〔2017〕1号)规定,测算出委托第三方费用44.87万元(费用明细详见附件1)。委托费用实行总包干,第三方自行承担派出人员在绩效评价期间发生的人员劳务、住宿、交通、餐饮等相关费用。

  (二)资金拨付。第三方完成全部绩效评价,提交各市、县(区)绩效分数后拨付合同价款的60%;按合同要求提交经评审后的绩效评价成果后,支付剩余的合同价款40%。

  四、确定评价机构

  通过市场比选方式,采用最低价中标。

  五、绩效评价内容

  (一)绩效评价资金。水库移民资金164516万元(详见附件2)。

  (二)绩效评价范围。直补资金管理,项目决策、项目管理、项目产出、项目效益、满意度等。

  (三)绩效评价单位。9个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以及78个县(市、区)。

  六、绩效评价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8〕174号)、《财政部关于开展2022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财监〔2023〕1号)、《福建省省级以上水利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9〕30号);财政部、水利部以及省、市、县(区)财政和移民管理机构下发的相关后扶政策文件和管理规定等;水利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等。

  (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度中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1〕107号)、《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度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1〕108号)、《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2〕53号)、《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三峡后续工作)的通知》(闽财农指〔2021〕109号)、《关于下达2021年度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1〕73号)、《关于下达2021年度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2〕5号)。

  (三)相关规划、实施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等,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资料和数据等。

  (四)省、市分解下达的绩效目标;县级分解下达的水库移民资金预算文件和有关财务会计资料等。

  (五)截至2023年6月30日,已形成的巡视、巡察、审计和监督检查,以及项目验收、项目决算报告等。

  七、绩效评价方式

  (一)市、县(区)评价

  1.县级绩效自评。按照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和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水库移民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完成相关水库移民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2.设区市绩效评价。按照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和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水库移民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审核、汇总所辖县级绩效自评材料,形成市级绩效自评报告。

  (二)第三方进行评价。第三方根据《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省级以上水利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采取全省统一的绩效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9个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以及78个县(市、区)2022年度水库移民资金采取现场和材料送审的方式进行绩效评价,其中现场评价的县不少于评价总县的12%,现场评价的县由第三方随机抽取。

  八、绩效评价成果

  (一)第三方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开展2022年度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完成我省2022年度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自评工作。

  (二)第三方根据各市、县(区)2022年度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和库区基金绩效自评情况,评出78个县(市、区)和9个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绩效分数,出具省、市绩效评价报告。

  (三)对9个设区市2022年度三峡工程后续工作专项资金和2021年度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进行绩效评价,评出9个设区市绩效分数,出具绩效评价报告。

  九、绩效评价程序

  第三方接受委托后,成立绩效评价组,评价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胜任绩效评价工作。

  (一)前期准备。收集与评价项目有关资料,主要包括:与评价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项目具体实施进展情况;项目资金规模、使用方向、分配安排等;省、市、县(区)移民管理机构或项目责任主体关于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历年绩效评价情况等。

  (二)制定方案。第三方制定绩效评价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是:一是评价依据;二是评价目的;三是评价对象;四是评价内容;五是评价指标;六是评价方法;七是评价组织。

  (三)组织实施。第三方通过资料收集、现场核查、送审材料的分析评价、绩效评价报告的撰写等环节,做好评价工作。

  (四)提交审核。第三方完成绩效评价报告初稿后,提交省移民发展中心和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第三方机构根据反馈的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如存在意见分歧,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时,由第三方再次核实后,经省移民中心审核确定。第三方将修改完善后的正式评价报告报省移民发展中心,由省移民发展中心组织相关专家对绩效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五)材料归档。第三方应按照完整、有序、规范的要求,及时对有关业务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建档管理。评价结束后,第三方将评价报告、连同被评价单位反馈意见和工作底稿、说明材料等装订成册,按照合同规定时间要求,一式3份连同电子文档报省移民发展中心。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保守被绩效评价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省移民发展中心复核后,评价工作完成,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十、绩效评价工作的要求

  (一)绩效评价工作的程序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在评价过程中程序要走足。

  (二)绩效评价报告的内容要全面,绩效评价指标评分应当依据充分、数据使用合理恰当,确保绩效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客观性、合理性。

  十一、评价机构要求

  (一)承担绩效评价的第三方主要包括专业咨询、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律师事务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相关专业机构。

  (二)承担绩效评价的第三方机构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的良好记录,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的办公设施设备。

  (三)承担绩效评价的第三方机构需具备工程咨询乙级以上。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行政执法或行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通报等记录。

  (四)承担绩效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应严格按绩效评价程序,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按照既定的目标、绩效评价内容进行评价,及时向省移民发展中心报告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并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绩效评价结果,以及相应的工作档案,并对绩效评价结果和工作质量负责。

  (五)承担绩效评价的第三方,不得将承担的绩效评价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它单位和个人。

  (六)承担绩效评价的第三方及绩效评价人员与被绩效评价单位或者绩效评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二、风险评估

  本项目已列入中心2023年预算,服务采购、资金支付等关键环节都有相应的规定程序或内控措施,所有过程规范公开透明,经评估,本项目可有效管控廉政风险。

  十三、其它

  (一)承担绩效评价的第三方,若提交的报告不合格,要在一个月之内重新提交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合格报告。

  (二)若无法提交合格的绩效评价报告,则不予支付剩余的合同价款(40%)。

  (三)未能提交合格绩效评价报告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在三年内不得参加我省水库移民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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