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新修订)

(2021年11月29日)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我厅网站上查阅《指南》。

厅办公室为我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厅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信息分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机构设置、机关职能等。 

2.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我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行政许可。主要包括:我厅行政审批相关文件等。

4.规划计划。主要包括:我厅水利相关规划计划等。

5.资金信息、人事信息。

6.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7.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目录详见链接网址:http://slt.fujian.gov.cn/xxgk/zfxxgk/xxgkml/

  (二)公开渠道

  1.“福建省水利厅”政府门户网站

http://slt.fujian.gov.cn/

2. 微信公众号

 

3.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形式

  本机关同时在福建省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福建省档案馆地址:福州市大学城中心共享区明德路2号

  联系电话:0591-38269808

  福建省图书馆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320号福建怡森滑冰馆南楼3楼中瑞影城省体店南侧

联系电话:0591-87507229

(三)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 

 名称 

 发布机构 

 内容概述 

 生成日期 

 文号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

  2.名称:所公开的政府信息全称。

  3.发布机构:信息产生机构。发布机构使用全称或规范性简称。

  4.内容概述:为方便公众查询而设立的数据项,取自信息标题或正文用以表达信息主题并具有检索意义。

  5.生成日期:生成日期是指信息正式发布(出版)的日期。文件类政府信息产生日期即签发日期(如文件为会签的,产生日期为最后一个签发日期)。日期使用YYYY-MM-DD的格式,其中YYYY是年,MM是月,DD是日。

6.文号:文号是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文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并依此顺序居中排列。

(四)公开时限

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

  福建省水利厅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87667695

  电子邮箱:fjsslxxgk@163.com (仅供答复使用)

  通信地址:福州市东大路229号省水利水电大厦1层

  邮政编码:350001

  工作时间:8:00 -12:00,14:30 - 17:30(6月1日至9月30日夏令工作时间:8:00 - 12:00,15:00 - 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福建省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下载链接)。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邮寄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福建省水利厅网站下载《申请表》(下载链接),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福建省水利厅信息公开受理窗口”,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在线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福建省水利厅”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点此),受理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发送确认电子邮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的处理方式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应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厅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