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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 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万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8-05-17 16:10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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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办〔201599

各市、县()人民政府,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万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77

  关于开展万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20157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部署,决定在全省开展万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开展万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就是要顺应自然,因势利导,坚持保护优先、自然修复为主,把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结合起来,祛滞化淤,固本培元,恢复河流生态环境,改造渠化的河道,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营造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为生物提供多样性生境,让流域重现生机。

  按照一年搞好试点、两年逐步铺开、三年初见成效、五年基本完成的要求,至2020年完成万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任务,使我省城镇乡村所在地、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主要生态敏感区等所在水系生态系统得到恢复;使水量更充足、水流更自然、水质更良好,使河岸和河床更加符合自然、稳定和渐变态势,沿河动植物尤其是水生生物更加丰富多样,水系自身结构更加完整,防洪安全体系更加完善,生产生活生态质量得到提升,着力构建人水和谐、滨水宜居的生态水系循环系统,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安全、生态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保护优先,顺应自然。坚持把绿色化生态理念贯穿于水利规划、设计、建设、验收、运行、管理全过程,尊重自然、敬畏自然、保护自然,加大生态保护,立足自然恢复,规范各类涉水建设活动。

  (二)整合资源,系统治理。要把单一工程、分散资金、市县资源、技术力量等整合起来,以流域水系为单元,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力量对重要水系、重点河段、敏感区域等进行系统整治,统筹考虑上下游、左右岸、地上地下、城市乡村、防洪生态的关系,在防洪工程建设中要注重生态保护,在生态水系建设中要保障防洪安全,实现防洪安全与生态建设的有机统一。

  (三)因地制宜,一河一策。针对山区与沿海、城镇与乡村不同水系特点,结合各地实际,明确不同河段的功能定位,确定治理内容,列出项目清单,制定相应生态水系建设具体实施方案,充分体现不同地域水系的自然特色,防止千篇一律。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县、乡镇人民政府应作为生态水系建设的组织实施者,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把市场经营运作理念、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等有机结合起来,并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生态水系建设,形成政府社会协同治水兴水合力。

  三、基本措施

  (一)用生态方式改善河水

  1.净化水质。通过人工湿地、生态浮岛、曝气复氧、生物膜法等生物净化措施,结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截污控污等水环境综合整治,改善水体水质,逐步实现能游泳、能洗衣、能淘米洗菜、能饮用。

  2.保持流量。采用水系连通、生态补水、闸坝生态调度、小水电退出等措施,解决水流不畅、水量不足问题,增强水体流动性,确保河道常年不断流。

  (二)用生态方式改良河床

  1.清淤底泥。对淤积或底泥污染严重的河流湖库进行生态清淤,并注意保留天然的河石、水草、江心洲等原生状态,避免河流生态环境破坏。清出的底泥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2.优化河床。对部分硬化、平整化的河床,应根据水流特性重塑深潭浅滩,恢复水生动植物栖息地,修复受损的河床,保护生物多样性。

  (三)用生态方式恢复河滩

  1.保护河滩。加强洪泛区滩地管理,维持滩地高低起伏的自然形态,严格控制在滩地开展各类生产建设活动,禁止围滩造地、乱挖砂取土、堆放垃圾和弃土弃渣等破坏滩地行为。

  2.重塑河滩。对被束窄的河道应尽量退还河流生态空间,恢复泛洪漫滩;已硬化的堤脚采用抛石、石笼等方法营造河滩,恢复河滩固堤、泛洪、生态的功能。

  3.建设亲水景观。生态水系建设应注意与城镇市政园林、水环境综合整治、宜居环境、美丽乡村建设等相结合,与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相协调,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层次分明、自然过渡、生态健康、美学兼顾的河滩湿地公园、沙滩公园等亲水景观。

  (四)用生态方式修复河岸

  1.恢复自然弯曲岸线。注重维护河道天然形态,对被渠化顺直的河道应尽量恢复自然弯曲;按照防冲不防淹的要求开展护岸建设,对凸岸、山地、高地等河岸原则上不再砌硬质防洪堤。

  2.建设生态防洪工程。防洪工程设计应综合考虑河道水文特性、生态、地形条件等因素,留足行洪断面,因地制宜采用复合式、宽浅式、斜坡式等断面型式,尽量避免采用四面光、两堵墙的护岸型式,以及护坡硬化白化千篇一律的做法;尽可能采取植物护坡,护坡植被优先选用本地物种。

  3.改造硬质护岸。尽量将不合理的硬质护岸改造成生态护岸,形成水陆交融、互为一体的生态系统。同时,鼓励采用生态护岸的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

  4.建设生态缓冲带。划定河道岸线和河岸生态保护蓝线,明确岸线、生态保护蓝线管理范围,作为生态水系建设的重要依据。对河岸生态保护蓝线范围内的陆域,应综合考虑水文、气候、土壤等因素,结合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治理,通过乔、灌、草等植物措施,构建河岸生态缓冲带,拦截陆域面源污染。

  四、组织实施

  (一)规范项目申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实施意见,按照一河一方案一清单的要求,编制简要明确的实施方案,每年6月前向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申报,项目采用竞争性立项等办法进行评审;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对立项项目进行现场勘查并确定项目清单;项目业主按照确定的项目清单组织工程设计。

  同时,选择一批项目作为2015年全省安全生态水系建设先行试点,每个设区市原则上申报1个试点项目。试点项目由各设区市水利局择优推荐,于710日前报省水利厅;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于710日前按要求申报简要的实施方案;省水利厅于7月底前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察勘和项目评审,正式下达试点建设项目。试点建设项目要求于20163月底前完成。

  (二)明确补助标准。采取定额补助、绩效考核并按考核结果进行奖惩的方式,对前期工作充分、严格按照批复的方案和项目清单组织实施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补助。省级按照项目工程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征拆、经营性项目等)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补助比例分三档,第一档80%、第二档60%、第三档50%(详见附件),以项目为单位,补助标准每公里平均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项目确定后省级补助资金先下达50%,验收合格后再一次性补足。验收不合格的,剩余的50%省级资金不再补助。对于试点项目经验收合格并评为优质项目的,省级将予以一定的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安全生态水系及其提升工程建设。

  (三)严格组织验收。安全生态水系建设项目验收以批复的实施方案和项目清单为依据,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并复核安全生态水系建设内容的工程实际总投资额,检查河湖管护机制的建立情况,综合评分后给出验收结论。具体验收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下发。

  (四)统筹项目和资金。统筹中央、省级涉及生态建设、江河治理、中小河流综合治理、水土保持等水利专项项目和资金,集中用于安全生态水系建设。在项目和资金统筹中,坚持渠道不变、责任不变、统筹集中、各计其功的原则。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充分发挥省水投集团等各级水利投融资平台的作用,积极探索PPP等筹资模式,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多形式投入机制。

  附件:省级补助比例分档情况

附件

 省级补助比例分档情况

   

市、县(区)名单

第一档

闽清、永泰、平潭、明溪、清流、宁化、大田、尤溪、沙县、将乐、泰宁、建宁、邵武、建阳、顺昌、建瓯、浦城、武夷山、光泽、松溪、政和、福鼎、霞浦、福安、古田、屏南、寿宁、周宁、柘荣、仙游、云霄、漳浦、诏安、东山、南靖、平和、华安、长汀、永定、上杭、武平、漳平、连城、安溪、永春、德化、延平、三元、蕉城(46个县市、3个区)

第二档

连江、罗源、南安、长泰、三明本级及所辖区、南平本级及所辖区、宁德本级及所辖区、莆田本级及所辖区。

第三档

闽侯、长乐、永安、福清、龙海、惠安、晋江、石狮、漳州本级及所辖区、龙岩本级及所辖区、福州本级及所辖区、泉州本级及所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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