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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 | 临时改地址,损失要自负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1-05-19 15:56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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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种变更或者解除可以不经过承运人同意,承运人也无权过问相对方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原因,只要托运人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均应予以变更或者解除。变更或者解除主要是指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托运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来源 | 法治福州

编辑 | 林崇熙

责编 | 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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