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ow | date("yyyy年MM月dd日 EEEE")}} 总访问量:{{siteCount}}
手机门户
高级搜索
首 页
信息公开
网上办事
公众参与
专题专栏
站群导航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水润八闽 民法典相伴(已归档)
当前位置:
首页
>
网站首页
>
时政要闻
民法典宣传月 | 临时改地址,损失要自负
来源: 福建省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1-05-19 15:56:00 点击数:
{{pvCount}}
字号:
大
|
中
|
小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种变更或者解除可以不经过承运人同意,承运人也无权过问相对方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原因,只要托运人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均应予以变更或者解除。变更或者解除主要是指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托运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来源 | 法治福州
编辑 | 林崇熙
责编 | 吴丹
相关链接
·
闽政通
我要写信
Android版客户端
公众号
福建水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