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福建水利微信公众号
福建水利微信公众号
|
登录
|
注册
|
简体版
繁体版
|
闽政通
闽政通APP
国务院
水利部
省政府
首页
政务公开
概况信息
通知公告
建设管理
规划计划
资金信息
人事信息
党建工作
纪检监察
法规公文
统计信息
数据开放
政府信息公开
解读回应
政策解读
回应关切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厅长信箱
在线访谈
民意征集
网上调查
专题专栏
欢迎您访问福建省水利厅网站!
长者模式
退出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水润八闽 民法典相伴(已归档)
民法典宣传月 | 临时改地址,损失要自负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1-05-19 15:56
点击数:{{pvCount}}
|
|
|
分享:
相关文章: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种变更或者解除可以不经过承运人同意,承运人也无权过问相对方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原因,只要托运人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均应予以变更或者解除。变更或者解除主要是指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托运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来源 | 法治福州
编辑 | 林崇熙
责编 | 吴丹
收藏
关闭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