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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不再要求债权人必须在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到期后才可行使,而是赋予债权人类似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使其能够在发生可能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的法律事件时,可以不再受债权是否到期的约束,直接提起代位权诉讼,如此调整能够在极大的程度上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来源 | 法治福州
编辑 | 林崇熙
责编 | 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