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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级水行政审批项目中介服务指南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4-12-12 09:59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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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省级水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推进职能转变,改善市场环境,解决实际问题,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升“马上就办”实效,保障全省水利改革发展,根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深化“马上就办”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效综〔20145号)要求,结合我省水行政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中介机构名称和服务事项

省级水行政审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主要包括: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利工程建设可研(初设)报告等3大类。经我厅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本次登记的服务中介机构106家,具体服务事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资源论证、水利工程建设可研、初设(水库枢纽、引调水、灌溉排涝、河道整治、城市防洪、围垦设计)等8项(详见附件1)。

二、合同管理

根据省级水行政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利工程建设可研(初设)报告3大类服务事项,依照法定程序签订合同,严格实行合同管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合同参照水保处提供的合同范本签订,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合同参照水政处提供的合同范本签订,水利工程建设可研(初设)报告编制合同参照建管处提供的合同范本签订。

1、合同主要条款按照范本签订(详见附件2),其他具体的条款或范本没有规定的条款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2、合同重要条款必须在合同文本中明确,特别是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付款方式、支付比例以及履约期限和违约责任。

3、合同履约情况将记入诚信档案,纳入中介服务质量评价内容,并实行奖惩。

4、中介服务机构需建立合同档案,存档备查。

三、服务流程

根据省级水行政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利工程建设可研(初设)报告3大类服务事项,按照签订合同、编制报告、成果报审等3个基本服务流程完成服务项目。(具体服务项目流程图详见附件3

四、服务时限

省级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完成时限是指签订服务合同之日起至提交符合要求成果(进入审批程序)的时间。

中介机构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提交报告(送审稿)。报告(送审稿)经专家评审需要修改的,具体修改时限依不同类别项目的修改程度确定。修改程度分重大修改、较大修改和较少修改。重大修改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合同约定服务时限的23;较大修改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合同约定服务时限的13;较少修改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最终修改时间由业务主管处室、评审专家与业主单位、中介机构商定。

五、收费标准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水利部、环保部等颁布实施的有关规定和《福建省中介服务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合理收费、阳光运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种收费事项。服务收费参照以下文件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规定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收费原先参照《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保监〔200522号)执行,因该文已废止,新的收费标准尚未出台。目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收费参照《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执行。

2、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收费参照《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和水利部颁发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水资源〔200695号)执行。

3、水利工程建设可研报告编制收费参照国家计委颁发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颁发的《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发改价格〔20061352号)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初设报告编制收费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价格〔200210号)执行。

以上收费事项均有相关标准,具体收费应依据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安全、优质、高效、经济的原则,由双方当事人依法依规约定,既要防止恶意压价、无序竞争,更要防止实际收费与服务内容、质量、时间极不对称,造成收费虚高,提高服务收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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