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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机关有关处室和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深化“马上就办”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效综〔2014〕5号)要求,结合我省水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将《福建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行为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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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行为试点工作方案
为规范水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推进职能转变,改善市场环境,解决实际问题,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升“马上就办”实效,保障全省水利改革发展,根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深化“马上就办”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效综〔2014〕5号)要求,结合我省水行政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原则,认真按照“市场导向、加强监督、规范运作、公正公平、提速提效”要求,切实解决当前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中存在的服务事项不明确、办理流程不清晰、服务时限不严格、收费标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经过半年时间的集中清理规范,全面梳理水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机构名称与服务事项,规范明确中介机构服务的办理流程与服务时限,依法依规确定收费依据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推进水行政审批中介机构自律和信用建设,不断完善“公开透明、自律诚信、运作规范、监管到位”市场环境,通过“一个窗口”统一服务和规范管理,努力实现“服务时限缩短、服务收费降低、服务效能提高”的总体目标。
二、工作内容
(一)规范中介对象
本次清理对象是:省级水行政审批(含转变管理方式)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利工程建设可行性报告、水利工程建设初步设计报告、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等5类报告(方案)编制所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共约110家),通过清理形成省级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目录,实行目录管理。
(二)规范服务事项
一是明确水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事项、项目名称、所处环节,分类制定中介机构、服务事项、服务流程、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目录清单和服务指南,并向社会公开。二是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全面开展对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一律清理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有偿服务事项。
(三)规范合同管理
根据水行政审批中不同的服务事项,分类制定格式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并建立规范合同备案制度,实行严格合同管理。
(四)规范服务流程
根据中介服务事项的实际需要,分门别类制定中介机构的基本服务程序和工作流程图。
(五)规范服务时限
中介机构服务合同要明确约定服务承诺时限,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时限期完成具体服务事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分类制定中介服务基本时限参照值,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尽量压缩,如果建设项目设计报告和论证报告(方案)经专家评审需要修改的,具体修改时限应依修改程度确定,由项目主管处室、评审专家与业主单位、中介机构酌情商定。修改时限可分为重大修改、较大修改和较少修改,对不同程度修改应分类确定时限,并要求中介机构限时反馈。中介机构违约的,按有关规定记录不良信用并通报批评。
(六)规范服务收费
各类中介机构服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凡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中介机构服务收费,实行最高和最低限价,明码标价,做到依法合理收费,阳光运作、惠企惠民,一律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垄断强制性服务收费或无偿变有偿的各种收费事项。
三、实施步骤
我厅规范水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行为试点工作从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7月底—8月上旬)。
成立厅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行为工作小组,制定和印发试点工作方案,召开厅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我厅清规工作。
(二)自查清理阶段(
(三)审核规范阶段(
(四)总结推广阶段(
四、保障措施
规范水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是推进机关效能建设的一项重要和紧迫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厅机关各处室和厅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工作部署,明确目标要求,落实人员责任,安排工作经费,按期有序推进,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完成,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厅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指导,专门成立厅清理规范工作小组,由分管厅领导任组长,厅效能办主任、政策法规处处长、纪检监察室主任为副组长,厅规计处、财审处、水政处、农水处、建管处、农电处、水保处、项目评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对规范水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行为工作进行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为全面开展清规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二)明确责任分工。为确保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清理规范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长效的监督管理、规范运行机制。涉及水行政审批事项的业务主管职能处室要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强化责任落实,根据清理内容和规范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按时完成清规工作。厅政策法规处会同效能办、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综合协调,联络服务、推动实施。
(三)健全监管机制。1、实行报备管理。按照《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16号)要求,在本省行政区域注册登记的市场中介组织跨区从事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办理备案手续;在本省行政区域外注册登记的市场中介组织,从事我省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应当部门办理报备手续,各业务处室将报备情况及时汇总厅政策法规处(行政服务中心)。我厅应当自备案之日起5日内在市场中介组织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中介组织δ按规定办理报备的,由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作为认定失信的依据,并记入信用档案。2、推进信息公开。建立水行政审批中介机构及其服务过程“五公开”制度,即经过备案的中介机构名称公开、服务范围事项公开、服务规则流程公开、服务收费标准公开、服务诚信记录公开,并在水利门户网站发布。3、建立信用档案。下一步将研究制定信用管理办法,对中介服务机构诚信情况采取制约性措施,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用户机构在水利门户网站发布,对各自承担的(四)强化监督检查。强化监管是规范水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行为的一项重要任务和有效措施,我厅将组织开展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切实加强对水利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服务行为专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要充分发挥群众民主评议、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扎扎实实抓好规范水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行为试点工作,努力实现“效率高、收费低、服务优”的目标。
附件:
1、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行为工作小组
2、《清理规范涉及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情况汇总表》
3、《清理规范涉及水行政审批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表》
附件1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行为工作小组
组长:游祖勇 厅副巡视员
副组长:高 平 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郑小平 厅防汛督察专员、效能办主任
陈振华 驻厅纪检监察室主任
成员:谢光球 厅办公室副主任
兰伟龙 厅政策法规处副调研员
叶 诚 厅规划计划处副处长
唐玲青 厅财务审计处调研员
吴宝金 厅水政水资源处调研员
吴世铭 厅建设管理处副处长
黄敬光 厅农村水利处副处长
李铭芳 厅农村电气化处副处长
叶致聪 厅水土保持处调研员、监督站站长
刘建清 厅项目评审中心副主任
朱国洪 厅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主任
工作小组办公室挂靠厅政法处(厅行政服务中心),主任高平(兼),副主任兰伟龙(兼),朱国洪(兼),工作人员赖桂春、唐丽芬、陈小英
联系人:赖桂春、陈小英
联系电话:0591—87667695
附件2
清理规范涉及水行政审批中介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
主管处室部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机构名称 |
经营范围 |
资质等级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附件3
省级水行政审批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表
行业主(监)管部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中介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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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经营地址 |
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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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码证号 |
工商执照注册号码 |
机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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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 |
参加何种行业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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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转(改)制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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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资质 |
资质等级 |
发证机关 |
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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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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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收费许可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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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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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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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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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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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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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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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省效能办、省审改办,厅领导 。
福建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4年8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