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福建省水利厅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 > 文件通知
有关市、县(区)财政局、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农业农村局:
按照《福建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工作方案》(闽委振兴组〔2019〕3号)和《福建省财政厅、中共福建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筹措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农〔2019〕51号)要求,经研究,现提前下达2023年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10000万元,用于乡村振兴试点村的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等,收入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310−水土保持”科目。请按有关规定统筹使用资金,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绩效目标由省委乡村振兴办统一下达,请做好绩效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23年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安排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