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发局;厅属各单位:
日前,水利部印发了《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省水利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请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动构建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全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制定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程序,全面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切实做好安全风险管控各项工作。一要全方位、全过程开展危险源辨识,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并持续更新完善;二要根据危险源类型,采用相适应的风险评价方法,确定危险源等级;三要按照风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落实管控责任,强化重大安全风险的重点管控;四要高度关注危险源风险的变化情况,动态实施安全风险管控,保障监测管控投入;五要建立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落实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二、建立健全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风险监管机制。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监管工作制度,逐步实现对安全风险的有效监管。一要分级分类实施监管,根据风险情况实行差异化、精准化的动态监管;二要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制定本地区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实施细则和具体标准;三强化风险信息管理,加强安全风险基础信息的报送及监督工作。
三、以点带面,选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试点单位。我厅将选取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省水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省九龙江北溪管理局、省溪源水库管理处等4家厅属单位作为省级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试点单位,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区域特点,选取本地区具有代表性的水利工程和生产经营单位先行先试。
附件: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水利厅安委会
2019年5月20日
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法》要求,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水利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等,现制定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指导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推动水利安全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建立水利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健全水利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和规范,实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自辨自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效监管的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格局,提升水利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科学防范和有效遏制水利生产安全事故。
二、着力构建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控机制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风险管控责任,按照有关制度和规范,针对单位特点,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制定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程序,明确要求和方法,全面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切实做好安全风险管控各项工作。
(一)全面开展危险源辨识。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年全方位、全过程开展危险源辨识,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并持续更新完善。一般地,可从施工作业类、机械设备类、设施场所类、作业环境类、生产工艺类等几个类型进行危险源辨识,查找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亡、健康损害、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列出危险源清单,并按重大和一般两个级别对危险源进行分级。在建工程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办监督函〔2018〕1693号)进行辨识。
(二)科学评定风险等级。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危险源类型,采用相适应的风险评价方法,确定危险源风险等级。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要依据危险源类型和风险等级建立风险数据库,绘制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其中,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评价及风险空间分布图绘制,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开展。
(三)分级实施风险管控。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按安全风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落实各级单位、部门、车间(施工项目部)、班组(施工现场)、岗位(各工序施工作业面)的管控责任。各管控责任单位要根据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结果,针对安全风险的特点,通过隔离危险源、采取技术手段、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控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等措施,达到监测、规避、降低和控制风险的目的。要强化对重大安全风险的重点管控,风险等级为重大的一般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要按照职责范围报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要按照规定同时报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四)动态进行风险管控。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关注危险源风险的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危险源、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要建立专项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安全防范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组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要针对本单位风险可能引发的事故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应急措施,对风险等级为重大的一般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要实现“一源一案”。要保障监测管控投入,确保所需人员、经费与设施设备满足需要。
(五)强化风险公告警示。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定期组织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本单位从业人员和进入风险工作区域的外来人员掌握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要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工程或单位的主要安全风险名称、等级、所在工程部位、可能引发的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强化监测和预警。要将安全防范与应急措施告知可能直接影响范围内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三、健全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风险监管机制
(一)分级分类实施监管。水利安全风险实行分级监管。水利部指导水利行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负责对直属单位、水利工程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地区的水利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负责对直属单位、水利工程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所属单位、水利工程的风险情况,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重点内容等,实行差异化、精准化动态监管。对备案的风险等级为重大的一般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要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督促指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强化管控;对未有效实施监测和控制的风险等级为重大的一般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应作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对安全风险管控不力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视情况实行严肃问责,违法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水利部制定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指导标准,明确水利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方法。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实施细则和具体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引导力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以重要时段、重点领域、高风险区域、关键环节为重点,支持推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安全措施,鼓励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有效降低安全风险。要按照有关规定,推进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相关费用应纳入安全生产措施费或安全生产经费。
(三)强化风险信息管理。水利部依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区域和水利工程安全风险数据库,加强基础信息管理,实现安全风险信息报送、统计分析、分级管理和动态管控等功能。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及监督工作,强化对本地区信息上报工作的督导,每季度按要求上报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录入的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相关信息,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首月6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相关信息上报到部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要实施智能化技术管理,积极推进对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的远程监控、自动化控制、自动预警等工作,强化技术安全防范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区各单位要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全面开展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要落实责任部门,加强工作力量,保障工作经费,推动各项标准、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
(二)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各地区各单位可以选取一定数量具有区域代表性的水利工程、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先行先试,积极探索总结风险分级管控的有效做法,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在此基础上逐步将工作全面开展,实现风险可控,有效防范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风险技术标准、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管控措施制定、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
(三)强化监督、重在落实。各地区各单位要加强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情况的督促检查,积极协调和组织专家力量,帮助和指导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我部将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情况作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加强检查指导,对消极应付、工作落后的,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