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福建省水利厅网站!

福建水资源简报(第六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4-08-05 15:22 点击数:{{pvCount}}
| | |
相关文章:

【重要动态】

 

水利部水资源司要求抓好水生态文明试点建设

水利部水资源司日前在北京召开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座谈会,会议就水生态文明建设内涵、目标、内容等进行解读,邀请专家对试点建设进行理论与技术指导,并对水生态文明试点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会议强调,水生态文明建设要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核心内容,着力加强制度建设与行为约束;以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为主要途径,着力优化水资源配置;以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为重点领域,着力改善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状况;以拓展城市水利工作为主攻方向,着力推动节约集约利用水资源;以提高水意识、传承水文化为重要措施,着力营造有利于水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氛围。

会议要求,试点建设应突出特色、因地制宜,重视城乡统筹、制度建设以及文明意识的提升,要尽力也要量力。要避免违背客观自然规律,人为导致水生态环境恶化的倾向;避免罔顾当地水资源和水生态条件,大搞人工湖、人工水景观建设,导致水资源浪费、水生态环境破坏的倾向;避免急功近利、操之过急、操之过切,追求形象工程,短期效应的倾向。

                                           (摘自《水利部网站》)

 

我省下半年将进一步开展打击非法采砂违法犯罪活动

 

7 9 ,省水利厅、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打击整治河道非法采砂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通知》明确,下半年打击的重点区域是“五江一溪”流域特别是下游所在地县(市、区)等;重点内容是打击涉砂黑恶势力及其幕后保护伞、无证和超范围采砂、妨碍水利执法或暴力抗法等从事、以及被查处后重操旧业的非法涉砂行为;重点目标是非法采砂违法犯罪的组织者、经营者和幕后保护伞。《通知》还要求,各地要采取深入调查摸排、强化案件经营等措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协作配合、案件移交和办案奖惩制度,不断完善联合执法、行刑衔接等长效工作机制。

             (省水政监察总队)

 

【它山之石】

 

今年65日,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27号),要求全省在2014年底前要全面实行“河长制”。为推进“河长制”贯彻落实,我们特地采编了一组兄弟省份开展“河长制”的经验做法,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有所启迪。请看——

 

省外推行“河长制”的创新做法与经验

 

“河长制”,即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污染治理。“河长制”是从河流水质改善领导督办制、环保问责制所衍生出来的水污染治理制度,目的是为了保证河流在较长的时期内保持河清水洁、岸绿鱼游的良好生态环境。  通过河长制,让本来无人愿管、被肆意污染的河流,变成悬在“河长”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江苏省建立三级“河长制”管理办公室  20078月,该省无锡市在全国率先实行“河长制”,由无锡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了64条河流的“河长”。2008年,江苏省政府决定在太湖流域借鉴和推广无锡首创的“河长制”,对全省15条主要入湖河流全面实行“双河长制”,每条河由省、市两级领导共同担任“河长”。201012月,江苏省水利厅出台了《关于建立“河长制”的实施办法》,《办法》对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作进一步明确。一是明确“河长制”实施范围,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河长”,由“河长”牵头制定河道管理、整治方案和组织实施。二是建立由水利部门牵头的河道整治和管理工作机制,省、市、县三级水利主管部门成立“河长制”管理办公室,负责河湖整治和管理的总体指导、统筹协调、检查通报和监督考核。由“河长制”管理办公室建立工作会议、信息通报、水质监测、执法巡查、监督考核、水域变化动态统计、河道生态健康状况通报等项制度。三是全面开展河道管理现状调查,认真制定加强管理和整治方案,依法划定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严格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设施审批及监管等。

浙江省从2014年起对“河长制”实行分级考核  该省于2013年底实现省、市、县、镇(乡)四级河道“河长制”全覆盖,其主要做法:一是由各级党政领导担任河长。成立省“河长制”办公室,与省生态办合署办公,负责拟定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监督各项任务的落实,其中跨设区市的6条水系干流河段分别由6位省领导担任河长,省级相关部门为联系部门,沿线设区市、县(区)政府为责任主体;市、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本辖区内河道的河长,并明确联系部门和责任主体;村级河长或河道管理专职协管员,由各县区根据河道实际确定。二是向社会公布河长名单及职责。河长名单利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在河岸显要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整治目标和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公众监督。三是对“河长制”实行分级考核。从今年开始将由“河长制”办公室对河长工作实施情况予以考核管理,定期公布考核结果,纳入生态省建设工作年度考核,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天津市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推进“河长制” “以奖代补”是该市推行“河长制”采取的一项重要激励措施,明确河道水生态环境治理和管理资金以属地区县财政投入为主,市级财政则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堤岸和水面保洁、水质保护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助,具体资金根据每月考核成绩核拨:成绩优秀的按核定资金的100%补贴,良好的按90%补贴,合格的按80%补贴。而对月考核不合格的“河长”,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连续三个月或年终成绩为不合格、整改不到位的“河长”,将被约见谈话。

             (根据相关省份水利网站资料整理)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