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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福建省城镇体系规划》(2010—2030)
(4)《福建省主体功能区划》(2012年12月)
(5)《福建省生态功能区划》(2010年1月)
(6)《福建大水网规划》(2012年7月)
(1)《水功能区划分标准》(GB/T50594-2010)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集水面积200km2以上河流,以及200km2以下县级以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所在河流及水库、湖泊;
(2)各地市主要引水渠道及城市内河;
(3)需要特殊保护的水域,如自然保护区、规划跨流域(区域)调水水源地等;
(4)重要的省界、地市界河流。
区划基准年为2010年,近期规划水平年为2020年,远期规划水平年为2030年。
水功能区划分为两级体系,即一级区划和二级区划。一级水功能区分四类,即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缓冲区。二级水功能区是在一级区划的控制下,对开发利用区水域,根据多种用途和保护目标,再细分为七类,即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排污控制区。
一级区划在宏观上调整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协调地区间关系,同时考虑持续发展的需求;二级区划主要确定水域功能类型及功能排序,协调不同用水行业的关系。
水功能区管理除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外,应满足以下要求:
(1)水功能区的管理应执行水功能区划确定的保护目标
(2)保护区禁止进行不利于功能保护的活动,同时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3)保留区作为今后开发利用预留的水域,原则上应维持现状。
(4)在缓冲区内进行对水资源的质和量有较大影响的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5)开发利用活动,不得影响开发利用区及相邻水功能区的使用功能。具体水质目标按水功能二级区划分类分别执行相应的水质标准。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水功能区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社会经济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水功能区划进行调整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科学论证,提出水功能区划调整方案,报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附 表:
附表1 福建省一级水功能区划登记表
附表2 福建省二级水功能区划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