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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功能区划

来源:福建省水利厅 发布时间:2013-12-21 10:49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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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区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福建省城镇体系规划》(20102030 

      4)《福建省主体功能区划》(201212月) 

      5)《福建省生态功能区划》(20101月) 

      6)《福建大水网规划》(20127月) 

  二、执行标准

      1)《水功能区划分标准》(GB/T50594-2010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三、区划范围

      1)集水面积200km2以上河流,以及200km2以下县级以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所在河流及水库、湖泊; 

      2)各地市主要引水渠道及城市内河; 

      3)需要特殊保护的水域,如自然保护区、规划跨流域(区域)调水水源地等; 

      4)重要的省界、地市界河流。 

     四、区划水平年

       区划基准年为2010年,近期规划水平年为2020年,远期规划水平年为2030年。 

     五、水功能区划体系

       水功能区划分为两级体系,即一级区划和二级区划。一级水功能区分四类,即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缓冲区。二级水功能区是在一级区划的控制下,对开发利用区水域,根据多种用途和保护目标,再细分为七类,即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排污控制区。 

       一级区划在宏观上调整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协调地区间关系,同时考虑持续发展的需求;二级区划主要确定水域功能类型及功能排序,协调不同用水行业的关系。 

       六、水功能区管理

       水功能区管理除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外,应满足以下要求: 

      1)水功能区的管理应执行水功能区划确定的保护目标 

      2)保护区禁止进行不利于功能保护的活动,同时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3)保留区作为今后开发利用预留的水域,原则上应维持现状。 

      4)在缓冲区内进行对水资源的质和量有较大影响的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5)开发利用活动,不得影响开发利用区及相邻水功能区的使用功能。具体水质目标按水功能二级区划分类分别执行相应的水质标准。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水功能区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社会经济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水功能区划进行调整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科学论证,提出水功能区划调整方案,报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附 表:

  附表1 福建省一级水功能区划登记表 

  附表2 福建省二级水功能区划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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