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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和落实我省水利改革工作,现将《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水﹝2014﹞30号)的工作任务分解如下:
1.改进水行政审批和监管方式。(牵头处室:政法处;有关处室:办公室、规计处、水政处、建管处、水保处)
2.合理划分水利事权。(牵头处室:政法处;有关处室:办公室、规计处、水政处、建管处、水保处)
3.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牵头处室:水政处)
4.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牵头处室:水政处;有关处室:财审处)
5.探索水生态文明建设模式。(牵头处室:水政处)
6.完善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和治理机制。(牵头处室:水保处)
7.健全河道规划约束机制。(牵头处室:规计处;有关处室:水政处、建管处)
8.强化河道管理与保护。(牵头处室:建管处、水政处;有关处室:政法处)
9.完善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牵头处室:规计处、财审处)
10.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水利建设。(牵头处室:规计处、财审处;有关处室:政法处、建管处)
11.改进水利投资管理。(牵头处室:规计处、财审处)
12.建立符合市场导向的水价形成机制。(牵头处室:财审处;有关处室:农水处、建管处)
13.创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模式。(牵头处室:建管处;有关处室:农水处、农电处)
14.加强水能资源开发管理。(牵头处室:农电处)
15.强化水利工程质量安全与市场监管。(牵头处室:建管处;有关处室:农水处、农电处)
16.深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牵头处室:建管处;有关处室:农水处、农电处)
17.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牵头处室:农水处;有关处室:建管处、农电处)
18.充分发挥基层乡镇水利工作站(流域中心站)作用。(牵头处室:农水处;有关处室:人教处、财审处)
19.加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专业化服务队伍建设。(牵头处室:农水处;有关处室:防汛办、水保处)
20.健全水法规体系建设。(牵头处室:政法处;有关处室:水政处、建管处、办公室、农水处、农电处)
21.全面加强水行政执法。(牵头处室:水政处;有关处室:政法处)
22.深化水利科技体制改革。(牵头处室:科外处;有关处室:水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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