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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厅深化水利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福建省水利厅深化水利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4-05-04 16:27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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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属各有关单位

为统筹协调水利改革工作,经厅深化水利改革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现将《福建省水利厅深化水利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福建省水利厅深化水利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水利厅

2014 54


福建省水利厅深化水利改革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第一条  福建省水利厅深化水利改革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是省水利厅改革议事协调机构,在省水利厅党组领导下工作。

第二条  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和成员若干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福建省水利厅深化水利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厅改革办),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负责水利改革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研究确定水利改革意见和方案;统一部署水利改革工作;统筹协调处理水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问题;指导、推动、督促水利改革政策措施的组织落实。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课题研究、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

第四条  领导小组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七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议题由厅改革办提出建议,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专题会议议题由厅改革办或有关成员处室提出建议,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确定。

第八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由组长(或由其委托副组长)主持,会议出席人员为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根据会议议题请有关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专题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厅改革办、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处室、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九条  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纪要,由厅改革办起草,经分管厅改革办的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核后由组长签发,会议纪要印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并根据工作需要印发有关处室、单位。

专题会议纪要由议题牵头处室负责起草,会签有关处室、厅改革办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签发,会议纪要印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相关成员,并根据工作需要印发有关处室、单位。

 


福建省水利厅深化水利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

 

第一条  福建省水利厅深化水利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厅改革办)是省水利厅深化水利改革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抽调有关人员定点办公,直接受领导小组领导,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条  厅改革办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领导小组各成员处室确定1名干部担任本处室联络员。

第三条  负责组织落实福建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和水利部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部署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  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会同相关成员处室开展深化水利改革问题的政策研究,统筹协调有关方面提出的改革方案和措施。协调督促有关处室和单位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

第五条  负责向领导小组提交年度水利改革进展报告,汇总提出年度水利改革工作要点,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提交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会同相关成员处室研究处理有关方面向领导小组提出的重要改革事项及相关请示,并向领导小组提出工作建议。

第七条  承担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相关工作,准备会议议程和材料,整理会议文件,负责会议精神的传达落实。

第八条  负责收集、汇总、整理水利改革有关信息资料。编印水利改革动态,由厅改革办副主任签发,重要的由厅改革办主任签发。

第九条  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专题会议,及时沟通改革工作情况,研究有关问题,落实领导小组决策部署。涉及重要问题的情况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十一条  召开的各项会议议题根据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指示或实际工作需要拟定。

第十二条  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文件中涉及我厅的有关改革工作,由厅相关业务处室牵头负责,厅改革办和有关处室配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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