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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工作,提高资产配置效能,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计划,是指省直行政事业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对保障公务活动所需的资产配置事项作出的年度安排,包括通用资产配置计划和专用资产配置计划。
第三条 资产配置计划管理遵循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通用和专用相结合、计划和预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管理局)负责各主管部门机关通用资产配置计划管理工作,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通用资产配置计划管理工作。专用资产配置计划由各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省机关管理局每年第二季度布置下一年度通用资产配置计划编报工作,明确编报的依据、内容和工作要求。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在全面盘点资产情况基础上,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综合考虑资产存量、增减变动、绩效目标、机构人员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编制通用资产配置计划报表和编报说明,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七条 通用资产配置计划报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通用资产配置计划表。反映各类通用资产实有存量、拟处置数量、计划配置数量和金额,反映预计采购时间等情况。(二)机构人员情况表。反映机构、人员和资产购置经费预算等情况。省机关管理局适时对通用资产配置计划报表具体内容进行调整。
第八条 通用资产配置计划编报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部门资产配置标准制定情况、机构人员情况和各类通用资产人均占有情况;(二)特殊用途通用资产配置项目、性能用途、数量金额等情况;(三)重要会议、大型活动和开展临时专项工作等配置通用资产情况;(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省机关管理局和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通用资产配置计划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编报单位范围和报表材料是否完整;(二)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编报说明的内容是否全面详实;(三)资产配置数量和价格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四)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条 省机关管理局于每年8月底前审核批复各主管部门机关通用资产配置计划,并抄送省财政厅、审计厅。各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通用资产配置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送省机关管理局。
第十一条 通用资产配置计划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二条 各部门因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承担专项工作等情形需要调整通用资产配置计划的,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省机关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资产配置计划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可以邀请专业人员参与,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检查。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指导,加强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的监督检查,推动资产配置计划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 省机关管理局按照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对各部门资产配置计划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对报送虚假材料,未按规定程序编制、审核资产配置计划,超标准超计划配置资产的,扣减其当年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分数,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和公务用车配置计划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直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资产配置计划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机关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