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市、县(区)财政局、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农业农村局:
按照《福建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工作方案》(闽委振兴组〔2019〕3号)和福建省财政厅、中共福建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筹措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农〔2019〕51号)要求,经研究,现提前下达2022年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10000万元,用于乡村振兴试点村的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等,收入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310−水土保持”科目。请按有关规定统筹使用资金,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绩效目标由省委乡村振兴办统一下达,请做好绩效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22年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安排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