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着力构建良法善治的法治环境,根据省司法厅的统一部署,我厅开展了专项清规工作。经2023年11月20日第7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废止以下7份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灌溉试验工作的通知》(闽水农水〔2003〕73号)。
二、《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闽水农水〔2009〕14号)。
三、《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水农水〔2010〕10号)。
四、《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涉及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水农电〔2008〕15号)。
五、《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福建省农村饮用水质量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水农水〔2013〕21号)。
六、《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水水政〔2018〕2号)。
七、《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规范和加强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水水政〔2018〕29号)。
以上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福建省水利厅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