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产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水规〔2023〕4号

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和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产型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1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水移民〔2018〕208号)等文件精神和我省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产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6月28日第6次厅长办公会和7月20日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水利厅

  2023年7月24日

  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产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产型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1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水移民〔2018〕2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产型项目(以下简称“资产型项目”),是指使用中央和地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建设或购置产业发展项目形成的移民村集体所有、有长期经营收入的经营性资产类项目。经营性资产主要指具有经营性质、明确产权并可处置的固定资产和权益性资产。

  第三条 项目生成。资产型项目生成必须坚持积极审慎的原则,应当在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和移民稳定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全面准确地测算项目建设或购置成本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科学分析投入产出比,确保选择的项目有稳定收益。资产型项目的确定要坚持民主程序,走好群众路线,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产权涉及的每个移民村应召开征求移民意愿的会议,充分讨论通过项目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及时向移民群众公开,大多数移民群众不同意的坚决不上。

  第四条 产权归属。资产型项目产权归移民村集体所有,涉及多个移民村的,归项目所涉及的移民村共同参与成立的经济实体所有。各移民村集体所占产权比例按各村移民人数占总移民人数的权重确定。产权不得登记在行政事业单位或协会、促进会等社团组织名下。

  第五条 项目实施。资产型项目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各地可单独实施,也可由多个县(市、区)联合实施。项目可采取建设或购置两种方式在本地或其他合适的地点实施。建设类的资产型项目建设程序应按照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购置类的资产型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可由产权所有者组织实施,也可由产权所有者按规定程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经营管理。鉴于经营管理的专业性,资产型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一般情况由产权所有者按规定程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代为负责经营和管理。采取租赁方式经营的,应通过公开竞价和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承租单位。项目经营年收益率原则上应不低于项目申报的收益目标。

  第七条 收益分配。资产型项目收益是指项目所形成的资产经营收益扣除税费等必要的运营成本后所得的净收入。项目收益实行县级统筹分配,分配方案首先要进行移民稳定风险评估。多个县(市、区)联合实施的资产型项目收益,由设区市统筹分配。项目收益实行专账管理,及时分配至各移民村集体。

  第八条 收益使用。资产型项目收益由移民村集体和水库移民共享,用于移民村已实施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养维护和其他与移民生产生活相关的补助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等支出。

  县级移民工作机构应对项目的收益使用建立相关台账。资产型项目收益使用方案应明确受益对象和使用范围,在县级移民工作机构的指导监督下,由项目所涉及的移民村参与成立的经济实体负责制定。收益使用方案和使用结果应及时向移民群众公开。

  第九条 资产处置。产权所有者不得将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不得自行随意拍卖或转让。

  资产型项目因长期经营收益回报低于申报的收益目标,经依法确定的第三方市场经营评估认定应处置处理的或存在其他确需处置情形的,应予以处置。资产处置方案应经产权涉及的每个移民村召开村两委会议研究,并邀请移民代表参加,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处置结果应及时公开。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资产处置指导工作,处置所得的资金用于投入实施新的资产型项目。

  第十条 资产型项目申报、审批、验收及档案管理,按照《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移民工作机构加强对资产型项目建设和购置管理的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的督查、审计、监察和社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本办法印发之前已实施的资产型项目,产权已明确为移民村集体所有的可按原有模式继续持有,经营管理、收益分配使用和资产处置等方面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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