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水〔2017〕13号

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各设区市发改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委《“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 年)》,按照《福建省“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 年)》要求,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健全长效机制,落实属地责任,完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交易机制、公共服务和监督方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5月27日

 

  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的实施意见


  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的系统工程。近年来,我省积极探索推广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在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提升监管水平等方面,取得了成效。全面推行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完善惩防体系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在要求,既是着力解决招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的需要,又是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安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升行政监督有效性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健全长效机制,落实属地责任,现就全面推行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敢于担当,改革创新,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机制、公共服务和监督方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同步推进。强化政府引导作用,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实现水利工程招标投标从线下交易到线上交易的转变。

  坚持问题导向、水利特色。紧盯水利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的实际问题,强化关键环节监管和全程风险防控,规范水利工程交易行为。

  坚持规则统一、数据共享。做好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及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协同运作、数据共享。

  坚持创新监管、提高效能。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优势,强化全过程监管,推动实时监管和大数据监管,进一步提高监管有效性。

  (三)工作目标

  2017年8月1日,全省水利工程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形成规则统一、数据共享的省市县三级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络,实现在线监管的全覆盖,全面提升综合监管水平,初步实现行政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电子招投标综合监督体系。

  二、主要任务

  (四)加快部署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条件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应按照国家、省有关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的相关规范要求,于 2017年7月1日前完成本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和场地协调、软硬件部署,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电子化提供条件。无法提供条件的,省水利工程电子交易平台可以提供相关支持。在规则统一、互联互通、安全高效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其他符合水利行业要求的电子交易平台。(责任单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

  (五)严格执行电子招标范本。编制完善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于7月1日前印发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改委)水利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印发的水利工电子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电子招标文件。(责任单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六)全面采用线上交易。8月1日起,我省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防洪(潮)、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电子招标投标进行线上交易。水利工程项目所在地暂时无法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线上交易的项目,应进入上一级具备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责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七)切实转变监督方式。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优势,明确在线监督的监督职责和依据、监督对象和事项清单、监督程序和时限等。做好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的对接,推动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并通过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分中心)

  (八)大力优化公共服务。依托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情况,调查处理结果等监管信息。根据社会公众、市场主体等的需要,创新拓展水利招标投标公共服务领域和内容,不断提高供给质量和效率。(责任单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分中心)

  (九)有序开展数据应用对接。依托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实现交易信息、主体信息等的汇集、共享和公开。充分运用大数据的技术和资源,依法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和充分运用相关信息数据。有序开展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省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的数据推送和互联互通。(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改委)

  (十)不断强化标后监管。加强水利工程标后监管,不定期对中标单位履约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及时公开抽查结果信息。适时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工作,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有效实现水利招投标市场与工程现场联动。(责任单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开展宣传培训。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加大宣传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力度。及时对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相关监管人员及市场主体开展文件宣贯和技术培训。(责任单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推行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工作作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牵头落实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尽快制定本地区行动目标和具体工作方案,提出相关进度要求。

  (十三)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建立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推进机制、问责机制,协调解决在推进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十四)抓好数据安全。各地要高度重视水利工程数据安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水利工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切实保障电子招标投标过程各环节的数据安全。

  (十五)强化督导问责。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和指导,并对各地落实全面推行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推进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督促,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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