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投标办法(试行)》通知
闽水水政〔2007〕18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河道采砂管理,根据《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现将我厅制定的《福建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投标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水利厅

  2007年6月1日

 

  福建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投标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投标工作应当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有许可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同级交通、海事、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参与监督。

  第三条 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投标原则上采取明标暗投方式确定中标人。

  明标暗投是指应当公开标底,在招标大会上投标人以标书的形式当众递交,现场开标,标价达到或超过核定的标底时,出价最高者确定为中标人。

  第四条 河道砂石开采权实行一年一次招投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公告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投标方案。

  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投标、中标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交通部门、海事机构及国土资源部门意见,确认投标人资格。

  第六条 参加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投标人只能选择一个河段采砂项目进行竞标。

  第七条 河道砂石开采权中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缴纳可道砂石开采权中标金。河道砂石中标金经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主要用于河道采砂主管机关和中标河段所在乡镇(街道)河道采砂的规划与监管、河床监测,以及河道砂石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成本。

  第八条 河道砂石开采权中标人在河道采砂项目许可 发证前,应当向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当年度河道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河砂开采保证金,并签订监管协议书,明确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中标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经测定河道采砂业主的实际河砂开采量已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审批量的,应当及时注销河道采砂许可证,中止中标人继续开采。

  河道采砂业主(河道砂石开采权中标人)未按规定采砂的,不得参与下一年度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投标。

  第十条 招标人、投标人违反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