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厅项目评审单位,相关设计中介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水利营商环境,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省级水行政审批事项质量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设计报告编制质量优良及修编效率高的,给予通报表扬。
二、因设计报告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编被退件的,或因设计报告上登载人员(含批准人、核定人、审查人、编写人等)不是中介服务机构人员的,给予要求整改处置。
三、因设计报告质量不合格被退件的,给予发出整改通知书处置。
四、因设计报告的地质勘察、水文、测量等工作及成果造假的,给予责成项目业主追究违约责任处置。
五、因超资质承接业务的,或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转包、违规分包、挂靠资质等违规行为的,使用虚假资质承接业务的,给予建议项目业主解除合同处置。
六、按照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水2018〕35号)明确的信用评价标准,对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上述信息的进行相应信用评价。通报表扬的质量管理每半年集中开展一次;有关通报处置类的质量管理,采取每月集中办结。各项目评审单位应严格实行项目设计报告评分制、计时制,按要求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厅政法与审批处。
七、本通知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原《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开展省级水行政审批项目中介服务信用评价的通知》(闽水函〔2019〕669号)文件同时废止。
福建省水利厅
2021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