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水资源〔2021〕7号

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我厅有关区域评估、多评合一的具体要求,现就加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全面推动节约用水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为福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超越提供水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守红线,强化约束。以辖区内水资源高效配置和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严格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管控提出直观、针对性强、可操作的水源可用水量和建设项目的水效控制指标,作为区域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2.加强指导,提高效率。强化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与项目取水许可的联动管理,对高质量完成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各类管理清单清晰可行的区域,可以优化、简化取水许可审批程序和办证方式,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

  3.凝聚合力,注重落实。强化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结论和审批意见在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取水许可管理、节水设施“三同时”的落实,对违反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结论等情况采取限制性措施,从源头上强化区域水资源安全保障。

  (三)工作目标

  通过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提出区域用水总量、用水强度控制目标以及项目的水效控制指标要求,明确具体水源的可用水量、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和事中事后监管,促进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节水设施“三同时”)和区域高质量绿色发展。

  (四)实施范围

  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产业特色小镇、小微企业园、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产业区域等,以及有条件的乡镇(以下简称区域)。

  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审查流程

  (一)编制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

  1.责任主体。负责区域的管理机构及有条件的乡镇政府为责任主体,水资源论证区域报告可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2. 报告内容。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应全面分析涉及的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和开发利用现状,依据县级以上水资源配置规划、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指标等,结合区域的功能定位、产业布局,明确评估区域的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及污水资源化利用指标,提出产业和项目的水效指标和水资源管理要求,主要内容为:

  (1)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情况分析。调查分析本区域降雨、径流、水资源总量及水功能区水质现状等基本状况。介绍区域主要水资源工程建设情况、水资源配置基本格局、区域供用水现状、用水水平等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2)需水预测与区域用水控制指标分析。结合区域相关规划布局、社会经济发展目标、节水潜力,预测区域规划水平年需水量。在考虑区域水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需求基础上,分析确定区域规划水平年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3)区域取水水源论证。根据区域水资源基本配置格局,论证分析区域取水水源来水量、用水量、可供水量及取水保障程度。针对重要供水水源地进行水资源质量评价。综合评价区域水资源支撑保障能力与产业发展布局、产业结构、规模的匹配适宜性。

  (4)区域取退水影响分析及减缓对策。根据区域的取退水方案,分析区域取退水可能造成的相关影响。同时,为进一步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分析区域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可行性,综合提出节水、减排措施。

  (5)建设项目水效指标要求清单。项目的水效指标要优于国家或者省级用水定额标准,也可通过本地区特色产业水效现状调查,从严制定产业和项目的水效指标要求,进一步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和国家节水行动计划,制定相应的节水措施作为项目的建设要求。

  (6)建设项目取水管控要求。提出实行承诺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日常监管要求,许可水量核增核减的启动条件、办理流程等。

  (二)审查权限划分

  国家级和省级区域的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区域的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有条件的乡镇的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公示审查意见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官网上主动公开审查意见,区域管理主体在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同步公布在官网上或者与取水水源有利害相关的区域(乡村)中。

  三、实行承诺备案制管理

  已编制并通过审查的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可作为区域内项目申请取水许可的依据,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取水许可审批改为备案,实行承诺备案制管理。

  (一)承诺备案制适用范围

  1.河道外年取用地表水年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

  2.建设项目年取用地下水小于50万立方米的。

  (二)备案原则及方法

  适用取水许可承诺备案制的建设项目主体承诺达到或优于准入水效指标的,填写建设项目取水备案表,经区域管理主体同意后,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承诺备案制替代取水许可申请。

  (三)电子证照核发

  实行承诺备案制管理的建设项目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由取水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取水承诺核验表、取水工程或设施的试运行情况和验收结论等相关材料,并按全国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统一格式填报表格,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取水单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

  四、加强取水许可日常监管

  各区域主管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一)区域主管部门

  区域主体应根据论证报告中提出的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及污水资源化利用指标,强化区域内的用水户管理,合理分配用水指标;积极推动园区内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完善园区污水收集、处理、达标循环利用和分级回用;加强取水口日常监管,建立区域内取用水户台账;对照取水单位承诺和项目水效指标要求,开展节水守信情况评价和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赋予相应职责。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区域内建设项目取用水监管。在取水许可证到期前一年内,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区域内建设项目实际水效进行检查评估;定期评估区域取用水情况,对已达到用水总控控制目标80%的区域,要及时向区域管理主体发出预警通知,采取限制审批新增取水措施,剩余用水指标优先满足经济效益好、用水水平高的项目。

  (三)取水单位

  取水单位应按照承诺备案要求,严格执行承诺的取水量和水效指标,建立取用水台账,并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取水日常监管工作。取水单位承诺取退水不影响第三方,或要与受影响的第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如因取退水引发水事纠纷,由取水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落实责任部门和工作分工,制定可行的工作方案,各地要将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任务。

  (二)加强协调配合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监管协同机制,构建审批、监管、执法衔接配合制度体系,主动与发改、工信、市场监管、电子政务等相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长效机制,有力推动加强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的开展,形成多方合力,共同推进取用水管理工作。

  (三)试点引领推动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水资源管理基础较好、“放管服”改革需求迫切的县(市、区)作为试点,探索水资源管理新思路、新模式、新方法,引领推动本地区水资源管理创新发展和能力提升。

  (四)开展宣传总结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总结实践经验,选取典型案例,做好媒体宣传。

  附件:1.建设项目取水备案表(试行)

  2.建设项目取水承诺核验表(试行)

  福建省水利厅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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