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监管制度创新规范电子交易平台运营的通知
闽水建管〔2017〕48号

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各设区市发改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印发的《“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发改法规〔2017〕357号)以及省水利厅、发改委印发的《全面推行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实施意见》(闽水﹝2017﹞13号),按照 “制度创新在前,科技固化在后”的要求,确保我省水利招标投标监管制度创新落实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中,解决水利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实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全覆盖,促进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水利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或其他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水利工程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水〔2017〕1号)确定的监管职责,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水利交易平台情况的监管工作。

  三、我省水利交易平台除按国家相关规定外,根据我省水利行业监管需要,必须符合《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功能表》(以下简称“《功能表》”,详见附表)中的要求。

  四、水利交易平台的运营实行默认的承诺制,并实行自我规范、社会监督、市场自律,即水利交易平台在进行我省水利工程交易之时起即视为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承诺符合《功能表》要求。

  五、不具备《功能表》要求的水利交易平台进行我省水利工程交易的,经我厅查实,对该市场主体及水利交易平台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第一次发现,通知其停止进行我省水利工程交易并责令整改,同时通报全省。

  (二)第二次发现或拒不整改继续进行我省水利工程交易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六、我厅将根据监管制度创新、科学技术发展的需求,适时调整《功能表》,并在省水利信息网、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相关网站平台上公告。

  附件:福建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功能表 

  福建省水利厅

  201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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