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修订《福建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闽水水政〔2016〕67号

各市、县(区)发改委(局)、水利(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农发局 :

  根据《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第47号令)和《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水资源管理实际,我们对《福建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补充规定》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福建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补充规定》(闽水〔2002〕水政31号)废止。


  附件:《福建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补充规定》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0月31日


  附件:

  福建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补充规定


  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工作,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5号)和《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是在我省辖区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除《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闽政〔2007〕27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必须遵循水资源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符合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指标要求,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三、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工作由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具体认定,实行行业自律。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对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单位执行水资源论证法规及技术标准情况、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五、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实行分级技术审查。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按照《福建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闽政〔2006〕39号)规定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组织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技术审查工作。

  六、有下列取水情形之一,且对周边水生态环境和第三者影响不大的,可简化水资源论证内容,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审查。

  (一)从地表取水且日取水量在300m3以下的;

  (二)从地下取水且日取水量在100m3以下的;

  (三)库容在10万m3以下的水库或发电企业总装机在500千瓦以下的电站取水的。

  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是取水许可审批的技术依据。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报告表)。未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水许可申请。

  八、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单位应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自取水许可申请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批准的。

  九、业主单位在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十、本规定所称“以下”不含本数。

  十一、本规定由福建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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