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库除险加固常态化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水建管201585号

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益性水库常态化除险加固项目实施与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水库的安全运行,根据省财政厅、水利厅《福建省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5〕47号)和水库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厅制定了《福建省水库除险加固常态化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水利厅

  2015年11月16日

 

  福建省水库除险加固常态化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省承担防洪、灌溉等公益性任务的公益性水库。水库除险加固常态化项目包括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大、中、小型水库应急加固项目。

  第二条 经鉴定为三类坝的小型病险水库,其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编制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工程初步设计原则上由所在县(市、区)水利部门审批,对于技术复杂、投资较大的重要小型水库,工程初步设计可由设区市水利部门审批。

  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系统三大建筑物已出险或有重大险情,将影响安全度汛的大、中、小型水库,其水库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水库应急加固实施方案。农村集体所有的水库的应急加固实施方案由所在县(市、区)水利部门审核,非农村集体所有的水库的应急加固实施方案由水库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条 对已完成前期工作的水库除险加固常态化项目,各设区市水利部门应及时汇总,向省水利厅报送水库除险加固常态化项目申请报告。审批(核)单位应及时将审批(核)意见报送设区市水利部门、省水利厅,作为安排省级补助资金的依据。

  第四条 水库除险加固常态化项目由水库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级财政给予补助。对已完成设计(方案)审批(核)的水库除险加固常态化项目, 优先安排省级补助资金。

  第五条 水库除险加固常态化项目省级补助实行分档补助,标准为:按照项目工程批复概算,第一档补助工程概算的80%、第二、第三档补助工程概算的60%,并且小一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补助金额不高于360万元,小二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补助金额不高于192万元,同时主体工程的建安费不得小于工程建安费的75%。(省级补助分档名单详见《福建省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5〕47号))

  第六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应在省级资金全部下达后一年内完成;大、中、小型水库应急加固项目应按实施方案要求的期限完成。

  第七条 水库除险加固常态化项目由审批(核)单位组织并主持验收,验收主持单位应及时将验收成果报送设区市水利部门、省水利厅。

  第八条 在水库除险加固常态化项目设计、评审、施工及验收等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一律收回省级补助资金、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各设区市水利部门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辖区内当年水库除险加固常态化项目进展情况书面报告报送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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