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自贸试验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闽水水保〔2015〕79号

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

  为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下放后监管工作,根据《中国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自贸试验区投资、贸易、金融、市场管理、法制保障五个专题组2015年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15〕16号)及《福建自贸试验区市场监管专题组2015年工作方案》精神,依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作实际,制定《福建自贸试验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自贸试验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福建省水利厅

  2015年5月28日

福建自贸试验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自贸试验区投资、贸易、金融、市场管理、法制保障五个专题组2015年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15]16号)及《福建自贸试验区市场监管专题组2015年工作方案》精神,依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下称《条例》),积极推进以负面清单为核心的投资便利化改革,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服务自贸试验区建设,促进自贸试验区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监管范围     

  自贸试验区审批的省级立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管。     

  三、监管原则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自贸试验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管理由自贸试验区负全责,切实做到全面督促生产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全面履行水土保持法定义务,有效遏制项目建设生产中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危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     

  四、监管内容     

  (一)自贸试验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程序及相关档案的建档、归档情况。    

  (二)自贸试验区督促生产建设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保持法定义务情况。水土保持法定义务主要包括:    

  1、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后续设计及其在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中的落实情况;    

  2、水土保持投资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和水土保持规费缴纳情况;    

  3、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实施进度、质量及防治效果;    

  5、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6、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办理及其实施情况;    

  7、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情况。     

  五、监管方式     

  不定期组织有关业务处室与项目所在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水土保持监督站等有关人员,通过实地察看、听取汇报、查阅档案等方式进行监管。必要时,抽查个别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情况核实。    

  六、监管措施    

  (一)坚持信息公开。即通过福建水利信息网站,全面公开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设施验收等工作的办事指南、办理时限与工作流程;同时,要求自贸试验区水土保持部门工作场所增挂相关办事指南、工作流程图等。    

  (二)加强业务指导。实行不定期对自贸试验区水土保持工作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不断提升其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三)加强监督检查。不定期组织察看生产建设项目工程现场,了解水土保持工作落实情况;查阅水土保持的工作档案等。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落实。    

  (四)加强依法惩处。自贸试验区应严格按照《条例》对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违反《条例》或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责任清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工作责任或法律责任。    

  (五)公布举报电话。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行为可随时反映或举报,确保水土保持工作的公开、透明,公众参与。

  举报电话:0591-8782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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