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发局: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各类建设用砂需求越来越多,非法采砂问题更加突出,根据省政府领导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出现的薄弱点及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保护河道生态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审批,不断加大整治力度
各设区市要严格按照闽江、九龙江、晋江、赛江下游河段采砂规划每3年一修编、其他河段5年一修编的规定,充分利用今明两年采砂规划重新修编的有利时机,根据河流特性和砂石资源的分布情况,以确保防洪安全、维护河流健康为准则进行科学修编,用规划指导和约束合理开发利用有限的河砂资源。同时,要加大采砂现场清理整顿,确保河道采砂规范有序进行,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到位。
(一)严控年度采砂总量。根据省住建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全省推广应用机制砂的通知》,到2016年,固定资产年投资在100亿元以上的市县,至少建成投产1个年生产能力50万立方米以上的机制砂生产企业。为积极推进人工机制砂产业早日形成规模化生产,缓解河道砂石资源供需矛盾,确实保护河流健康生命,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倒逼机制的办法,在许可审批河砂开采量时,要从严控制年度采量总量,并逐年予以减少。
(二)严格采砂准入。对申请从事河砂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据《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五的规定,严格河道采砂准入,依法审批河道采砂申请。涉及第三方利益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否则,不得批准采砂申请。
(三)搞好便民服务。要加强廉政警示教育,公布河道采砂申请办事流程图,实行一次性告知。对于经营性河道采砂,有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河道采砂申请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作出许可决定,并将许可决定及时公布,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行阳光操作。
(四)减少采砂点。针对河道砂石资源日益枯竭,河砂严重超采造成的水生态环境问题,各地要通过大力整合,因地制宜逐步减少采砂点,减轻监管压力,并积极向当地政府建言献策,采取堵疏结合办法,统筹解决砂石资源。坚决取缔非法违规采砂场,依法保护讲信誉、守规守法采砂户。
(五)清理废旧设备。各设区市要根据新修编的河道采砂规划要求,对未在规划期内保留的原有采砂点(场)废旧的采砂设备:如塔吊、脚踏架、废旧厂房等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限期要求原采砂业主清理拆除,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在2015年年底前监督采砂业主完成废弃采砂现场清理整顿。
二、强化管理,不断完善制度建设
(一)创新管理模式。认真贯彻2014年6月21日省政府主要领导在全省拉练检查总结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因地制宜,学习借鉴福州闽侯、漳州诏安等地的采砂管理经验,实行采售分离模式,将开采权向社会公开招标,中标人只赚取采砂劳务费,采上岸的河砂由河砂办根据物价部门测算的合理价格公开出售,既有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也有利于实施年度采砂总量控制,实现有计划开采、科学开采,确保河道生态安全。
(二)完善相关制度。为适应新时期河道采砂管理要求,各设区市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落实《执法办案制度》、《执法巡查制度》、《服务承诺制度》、《失职追究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各采砂场业主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完善《采砂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砂场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采砂业主职责》等制度,连同采砂许可证副本于2015年年底前在管理(办公)房醒目位置上墙。我厅已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范本(附后),供各设区市参考。
(三)加强现场管理。采砂户应在其采砂河段和堆砂场的显目位置竖立安全警示牌和标牌。警示牌的主要内容有:水深危险,禁止下水;采砂现场,禁止入河游泳;施工场地,闲人匆入;按章操作,注意安全等字样。标牌的主要内容有:堆砂场名称、采砂业主姓名、审批单位及文号、有效期限、开采范围、年度开采总量、作业方式、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采砂户还需配备必要的安全帽、救生衣、应急灯、手电筒、灭火器等应急物品,油料不能安放在管理房内,必须单独放置,远离火源。管理(办公)房内要备配专门文件夹,放置管理部门的通知、巡查记录等检查文件。
(四)建立执法检查台帐。要认真落实巡有记录、查有档案,做好巡查台帐,把执法巡查的人员、时间,发现的问题等内容详细记录在册,如要求整改的,需经采砂业主或现场管理人和部门监管人员签字确认,并采取有效措施跟踪采砂业主限期整改到位。
三、强化责任,不断推进工作落实
(一)提高认识。各设区市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对采砂管理工作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的认识,克服畏难和厌战情绪,持之以恒地抓好这项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研究部署采砂管理工作,着力解决采砂管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根据本区域河道采砂管理的实际,组织研究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定期、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抓好落实。
(二)加强巡查。要加强对重要水域、重点采砂河段巡查频次,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自查整改与受理投诉举报相结合的方式,对违法采砂案件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确保“五定”(定采砂作业范围、定采砂作业方式、定采砂作业时间、定尾碴处理措施、定安全生产责任)和“双控制”(采砂总量控制、船舶数量控制)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三)密切协作。要按照2007年省政府批转的《福建省河道采砂协作监管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与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地要积极主动与公安部门配合,联合执法力量,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全力遏制涉砂违法活动。
(四)提升装备设施。要积极与当地财政协调,每年从征收的河道采砂管理费和水资源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水政执法装备建设,特别是要根据水上执法工作的需要,配备执法船等必要执法装备,保证必需的执法开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采运砂船舶装置GPS定位系统,对堆砂场装置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实时有效地对采运砂过程的管理。
附件1:采砂业主职责
附件2:采砂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附件3:采砂场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附件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制
福建省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