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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来源:福建省水利厅 时间:2009-05-01 17:44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水利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利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水利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厅机关水利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厅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处室开展。

  第四条 对拟公开水利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水利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四)本厅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六条 对拟公开水利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依照以下程序:

  (一)由信息产生的处室经办人提出是否保密的初步意见,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厅办公室提出保密审查意见;

  (三)由厅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必要时报厅主要领导审定)。

  第七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水利信息,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厅机关各处室在水利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厅办公室对处室提供的水利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5个工作日内必须将审查意见报厅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 拟公开的水利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二条 厅监察室负责抓好厅机关水利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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