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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水利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基础,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前提,以提高水利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进水利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为建设阳光水利、透明水利服务。
第三条 厅机关各处室及具有行政职能的厅属单位为社会评议对象。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水利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要求,是否按“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公开,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更新是否及时等。
2.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是否能够实行长效管理。
3.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4.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制度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如何,是否落实到位。
5.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形式包括:
1.社会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向社会发放或在网上发布,接受社会公众的评议。
2.行风监督员评议。邀请我厅聘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水利行风监督员进行评议。
3.相关部门评议: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结合上报有关信息,征求省图书馆、档案馆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和评价。
第六条 社会评议工作采取日常与年终相结合的形式,日常考核以网上实时评议为主。社会评议的基本程序包括:印制并发放问卷、指定专人负责、汇总上报并通过水利网站公开。
第七条 社会评议工作坚持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人民群众广泛参与,驻厅监察室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 评议结果要向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汇报,向被评议厅机关处室和厅属有关单位反馈,并采取水利网站或内部文电等形式予以通报。
1.评议结果将作为考核被评厅机关处室和厅属有关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选先进单位,政务公开目标绩效考评的一项重要指标和条件。
2.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必须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社会公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3.对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社会评议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禁止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2.禁止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3.禁止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4.禁止违规向被评者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
5.禁止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6.禁止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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