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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依据《福建省水利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厅机关各处室、具有行政职能厅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纪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全面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重点不突出,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人民群众有意见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违反廉政工作纪律,服务态度恶劣,违规收费、吃拿卡要,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批评建议,置之不理,拒不整改的;
(七)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厅机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制度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1.未经本处室或单位领导审核批准,擅自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本处室或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的,由该处室或单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本处室或单位领导集体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由该处室或单位一把手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4、经分管厅领导或主要厅领导审核批准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由分管厅领导或主要厅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该处室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该处室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处室或单位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八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处室、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第九条 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发挥水利行风监督员和社会公众对水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监督。
第十条 被追究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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