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9-0500-2025-00224
- 备注/文号: 闽水函〔2025〕97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水利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12-27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省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资金分配办法(试行)》已经2025年10月30日第40次厅务会议审议、第77次厅党组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水利厅
2025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省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
资金分配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各地水土流失治理积极性,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34号),以及《福建省水利项目资金申报管理办法(试行)》(闽水函〔2025〕44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分配原则
省级水土流失治理项目资金分配坚持“注重绩效、突出重点、统筹平衡”的原则,基于各设区市及县(市、区)年度水利工作评价与水土保持工作成效综合测算进行分配,同时针对水土保持率相对较低的地区,集中力量实施攻坚整治。
二、分配办法
资金分配采用项目分配法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具体步骤如下:
(一)计算综合绩效得分。以各设区市及县(市、区)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数字画像”系统中每日平均得分的评价结果为基础,计算各设区市水利工作得分和各设区市所属县(市、区)水土保持工作得分,综合考虑各县(市、区)排名对各设区市的影响因素,按照《福建省水利项目资金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中确定的总体评价得分与业务评价得分各占50%的权重比例进行映射计算,形成各设区市综合绩效得分排序,作为统筹区域资金差异性分配的基本依据。
(二)确定地区资金额度。根据年度资金规模,按照综合绩效得分结果,通过等差计算等方式,公正科学确定各设区市的资金额度,优先支持工作成效显著、项目储备较好、工作积极性高的设区市,并聚焦水土保持率偏低区域,强化投入进行集中攻坚整治。
(三)核定项目分配资金。各设区市依据省水利厅确定的地区资金额度,由设区市按照省水利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综合考虑各县(市、区)“数字画像”情况,从项目库管理系统中挑选已达成熟级的项目,列入本地区补助项目清单,并按补助标准分配项目资金。设区市确定补助项目后,应正式行文报送省水利厅,并按相关流程统一下达资金。
三、资金使用
省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水土保持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水土保持生态村建设、小型水保设施项目建设等,不得用于与水土保持无关的支出。
四、绩效管理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绩效目标审核,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监督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业务指导,严格项目和资金监管,杜绝在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两年,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附件:福建省省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资金分配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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