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9-0500-2024-00191
- 备注/文号: 闽水计财〔2024〕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水利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1-30
- 有效性: 有效
为加强省级以上水利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等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福建省省级以上水利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水利厅反馈。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1月30日
福建省省级以上水利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省级以上水利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9〕5号)、《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7〕30号)、《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8〕174号)、《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81号)、《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等制度规定,结合水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以上水利财政资金,包括中央水利发展资金、中央水利救灾资金、中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等(以上统称“中央水利财政资金”,下同)和省级财政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水利发展资金”)。
本办法所称省级以上水利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含单独设立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水土保持机构,下同)对省级以上水利财政资金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结果运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级以上水利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激励约束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省级以上水利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一)省财政厅。 负责全省水利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的总体组织和指导工作。制定绩效管理制度;指导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审核并批复下达绩效目标;指导、督促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督促问题整改;指导市、县(区)财政部门加强绩效管理工作。
(二)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具体组织和指导工作。协同制定绩效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按要求报送事前绩效评估报告;设定整体绩效目标,审核并分解下达区域绩效目标,督促落实绩效目标执行;实施绩效监控和开展绩效评价;组织开展单位自评及部门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督促并落实问题整改;指导市、县(区)水利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三)市、县(区)财政部门。 负责本区域水利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的总体组织和指导工作。复核、上报并下达本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开展本区域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复核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结果;推动本区域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督促有关单位整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
(四 ) 市、县(区)水利部门。负责本区域绩效管理具体工作。设定、审核、汇总并及时分解下达本区域绩效目标;具体开展本区域绩效目标执行监控(事中评价)、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会同财政部门开展重点绩效监控、绩效自评抽查复核等绩效管理工作;加强本区域绩效管理结果运用,组织有关单位整改绩效管理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
第五条 对新增的省级财政专项、重大财政政策和项目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主要结合项目审批立项、可行性研究、预算评审等,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以及财政支出有效性等。
第六条 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分为“建议予以支持”“建议予以部分支持”和“建议不予支持”。事前绩效评估的材料要完备,结论要清晰,并作为新增重大财政政策和项目的必备要件。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七条 省级以上水利财政资金应当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水利财政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尽可能细化、量化,并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做到可审核、可监控、可评价。原则上绩效目标设置应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未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或审核不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
第八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从完整性、相关性、适应性及可行性等方面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投资与产出效益、成本控制之间的适应性和可行性方面的审核。水利部门主要负责绩效目标与水利规划任务、项目批复、实施进度、效益情况之间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应性和可行性的审核。
第九条 各地上报的省级以上水利财政资金绩效目标原则上应与资金预算一同申报,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按程序一同审核、一并下达。市、县(区)财政、水利部门应当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无特殊情况不得调整绩效目标。确需调整或变更的,由市、县(区)财政、水利部门在当年8月1日前逐级提交书面调整申请,联合报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审批。无充足理由调整绩效目标的,不予认定。
第五章 绩效监控管理
第十条 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水利部门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对省级以上水利财政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围绕绩效目标抓好项目建设,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偏,推动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省级水利发展资金每年至少实施两次绩效运行监控,同时,结合绩效运行监控开展事中绩效评价。监控及评价内容重点围绕立项依据与程序、资金分配下达、支出进度及使用情况、管理绩效等内容。各市、县(区)财政、水利部门应根据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要求,填报绩效监控及事中评价数据信息,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六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按照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对各设区市开展绩效评价;设区市财政、水利部门组织开展本区域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开展项目实施期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实施。实施绩效评价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经费或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中央水利财政资金。由省水利厅组织市县级水利部门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县级水利部门填报绩效自评表,出具自评报告,汇总佐证材料,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市级水利部门审核汇总所辖区自评表、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在规定时间内联合报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审核汇总市级自评材料,形成全省绩效自评材料,经省财政厅复核后,在规定时间内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抄送财政部福建监管局。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可根据需要对自评结果进行复核或抽检,主要对各市、县(区)上报的自评报告、绩效自评表、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对标检查,逐项核定绩效评价分数,形成全省排名。
(二 )省级水利发展资金。 根据省财政厅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要求,省水利厅组织开展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经审核后,按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绩效自评情况,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及自评结果抽查复核等相关工作。
省水利厅各业务处室及所属单位应根据相关要求提交年度项目支出、部门业务费及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成果,同步在“预算绩效一体化系统”填报相关数据、上传佐证材料;各级水利、财政部门对本级绩效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财政部、水利部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印发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水利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等;
(二)经批复或备案的绩效目标及指标;
(三)相关规划、实施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批复文件,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资料和数据等;
(四)年度预算下达文件,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年度决算报告;
(五)截至评价时,已形成的验收、审计、决算、稽察、监测评估、检查、工作报告等;国家、省有关部门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
(六)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决策情况:包括项目概况、立项依据、资金分配方法;
(二)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包括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进度、资金资产监管,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
(三)绩效产出指标完成情况及效果:包括项目数量指标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成本控制情况、项目建成后使用情况、发挥的成效等;
(四)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情况:包括绩效评价工作组织情况、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价方法;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
(七)相关建议和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七章 绩效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评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90分为良 好,60分(含) -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绩效结果结合工作实际予以应用:
(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采取适当方式通报。
(二)督促相关市、县(区)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在30日内对照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整改。
(三)建立绩效评价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且社会效益良好的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绩效评价结果为良的,原则上按零增长控制;绩效评价结果为中(合格)的,按照比例压减对应项目的预算额度;绩效评价结果为差(不合格)的,原则上应予以退出或撤销。
(四)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中央水利财政资金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对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设区市,在资金安排上加大支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资金使用进度快、绩效好的地方,适当增加资金安排;对绩效工作不力、资金使用低效的地方,减少或不予以安排资金,同时由省水利厅调整或调减其纳入规划或项目库的项目。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福建省省级以上水利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9〕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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