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9-0500-2023-00293
- 备注/文号: 闽水计财〔2023〕5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水利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11-20
-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水利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财政金融局:
为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促进水利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81号)的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水利厅反馈。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20日
福建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发展实际,修订了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依据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水利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水利厅下达资金预算,组织指导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项目审查筛选,建立项目储备库(除水利部单独下达建设任务的项目之外),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的具体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做好水利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市、县(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审核拨付、使用监督检查等,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编制水利发展资金相关项目规划或实施方案、负责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研究提出资金和工作任务清单具体安排建议方案,做好监督检查、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水旱灾害防御支出。用于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的中小河流治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以及雨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山洪灾害防治,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等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的相关支出。
(二)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支出。用于中型灌区建设及节水改造,小型水库及小型引调水工程等小型水源工程建设,水资源刚性约束与调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相关支出。
(三)水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支出。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河湖水系连通整治复苏,推行河湖长制强化河湖管护等加强水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的相关支出。
水利发展其他重点工作根据水利发展资金年度预算统筹安排。
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
县(市、区)级可按从严从紧的原则,在水利发展资金中列 支不超过5%(总额不超过200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费用,不足部分由县(市、区)统筹解决,列支数额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设区市不得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上述费用。
第六条 水利发展资金鼓励各地有序推进智慧水利建设,提高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水利发展资金支持各地发挥中央资金补助、贴息等引导撬动作用,创新项目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水利发展资金鼓励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
第七条 省、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有水利发展资金为主要资金渠道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任务计划,应充分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八条 水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额补助分配资金,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以及财政投入、预算执行情况等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进行适当调节。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明确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有明确要求的特定事项或区域,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的市、县(区),可采取定额补助。
(二)因素法权重如下:
1. 目标任务因素(权重 60%)。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水利部决策部署确定的水利发展目标任务为依据,根据目标任务量、投资额、资源数及项目实施进度等与全省总量进行占比测算,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节。
2.绩效因素(权重 30%)。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组织开展的相关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根据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评分与有关各县(市、区)绩效评分总和进行占比测算。
3.政策倾斜因素(权重 10%)。以稽察、督查、最严格水资源 制度考核、河湖长制度考核及获得国务院督查奖励等情况为依据,分 1.5、1.0 及 0.5 三档政策倾斜系数与有关各县(市、区)政策倾斜系数总和进行占比测算。
绩效因素、政策倾斜因素结合目标任务因素加权测算。如:X 县(市、区)因素法测算工作任务补助金额=水利发展资金对应工作任务年度预算*(X 县(市、区)该项工作目标任务因素占比 *0.6+X 县(市、区)绩效因素占比*0.3+X 县(市、区)政策倾斜因素占比*0.1)±省政府督查激励情况等调整金额。
第九条 水利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在收到中央下达资金后30日内将资金连同绩效目标分解下达至市、县(区)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水利部、财政部、财政部福建监管局。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上级资金文件后,将确需进一步细化分解的资金于30日内分解下达。
市、县(区)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及时分解下达资金。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分配时已明确具体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项目储备和项目库建设管理,及时将水利发展资金预算落实到具体项目。同时督促项目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将项目台账于每批中央资金下达后3个月内报水利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水利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水利发展资金应当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水利发展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绩效指标应当细化、量化,并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
中央下达提前批区域绩效目标后,由省水利厅审核汇总、省财政厅复核后,将细化完善后的区域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市、县(区)财政、水利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政部和水利部,抄送财政部福建监管局。
第十三条 批复区域绩效目标后,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需调整和完善年度区域绩效目标的,市、县(区)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当年8月31日前联合行文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案。省水利厅、财政厅审核汇总后于当年9月30日前联合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采取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各市、县(区)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根据工作需要,可选择部分支出方向开展一定实施期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实施。
第十五条 省水利厅组织有关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照省级下达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形成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形成的省级绩效自评材料报送财政部、水利部,抄送财政部福建监管局。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本级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评材料需按要求报送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查。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通报,并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资金监督
第十七条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省级将水利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或敏感信息的除外。
第十八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的监督。分配、管理、使用水利发展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十九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条 水利发展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实施细则根据财政部、水利部等有关制度规定,进行适时调整完善。《福建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闽财农〔2017〕14 号)同时废止,《福建省省级以上水利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闽财农〔2019〕30号)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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