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9-0206-2024-00245
- 备注/文号: 闽水规〔2024〕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水利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2-04
- 有效性: 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常态化项目管理,我厅修订了《福建省水库除险加固常态化项目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水利厅
2024年12月4日
福建省水库除险加固常态化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承担防洪、灌溉等任务的公益性水库。水库除险加固常态化项目包括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大、中、小型水库应急加固项目。
第二条 各地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对鉴定为三类坝的公益性小型水库,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大坝鉴定成果报送省水利厅,由省闽江流域中心组织对大坝鉴定成果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条 对经鉴定为三类坝的小型病险水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水库业主加快除险加固项目初步设计工作。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系统三大建筑物已出险或有重大险情的水库,项目业主应及时组织编制应急加固实施方案。
设计单位应针对安全鉴定成果及核查意见提出的病险问题,根据需要补充开展地质勘察、测量等工作,并结合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进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初步设计,保证设计质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抽查。
第四条 水库除险加固常态化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库除险加固常态化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变更建设内容。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批。任何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工程的防洪标准和质量标准。
第五条 水库除险加固常态化项目应及时在福建省水利“项目管家”申报。项目按成熟度分为“初始级”“推进级”“成熟级”,经鉴定为三类坝、三大建筑物已出险或有重大险情的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一入库即为“初始级”,提供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及核查材料的为“推进级”,提供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的为“成熟级”。资金按“成熟级”的先后顺序进行安排。对于省级以上资金未下达但地方先行组织实施的“成熟级”项目,优先安排省级以上补助资金。
第六条 水库除险加固常态化项目省级补助,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市县财力状况分档的通知》(闽财预〔2022〕43号)实行分档补助,第一档到第四档按照工程概算的80%进行补助,第五档按照工程概算的60%进行补助,并且小(1)型水库不高于360万元/座,小(2)型水库不高于190万元/座,同时主体工程的建安费不得小于工程建安费的75%。
各地应积极申请中央补助资金,中央资金补助标准高于省级标准的,按中央补助标准执行;低于省级标准的,按省级标准予以补足。未按要求申请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省级补助比例降低10%。
第七条 水库除险加固常态化项目应在项目资金下达之日1年内完工。项目审批单位应及时组织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未经蓄水验收同意不得蓄水运行。竣工验收应在项目通过蓄水验收并经过一场较大洪水考验后或一个汛期运行后的3个月内进行。验收主持单位应及时将验收成果报送省水利厅。
第八条 在水库除险加固常态化项目设计、评审、施工及验收等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一律收回补助资金、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原《福建省水库除险加固常态化项目管理暂行规定》(闽水建〔2015〕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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