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9-0800-2025-00222
  • 备注/文号: 闽水审批〔2025〕17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水利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12-25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国道G228线蕉城漳湾下塘至拱屿段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来源:厅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 时间:2026-01-04 10:45

宁德市宁港水陆联运有限公司

公司《关于申请审批国道G228线蕉城漳湾下塘至拱屿段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函》收悉。我厅委托省水土保持工作站对《国道G228线蕉城漳湾下塘至拱屿段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形成了审查意见(详见附件)。我厅基本同意该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国道G228线蕉城漳湾下塘至拱屿段公路工程位于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项目起于蕉城区漳湾镇下塘村,终于拱屿村圆明寺附近,全长7.3453公里,主要由道路工程(含平面交叉工程)、桥梁工程(含立体交叉工程)、改路工程、景观绿化、交通工程、辅助设施等组成总征占地面积24.52公顷。项目建设土石方挖填总量130.95万立方米(自然方,下同),余方105.27万立方米由宁德市蕉城区自然资源局统一处置。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4.52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二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5%,表土保护率87%,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其防治措施类型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补偿费24.52万元。

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水土保持方案涉及的水土保持措施纳入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后续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地形、地质、气象、水文和极端天气等因素影响,科学选择适用的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合理确定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标准和设计方案,做好各临时堆土场设计,确保临时堆土场等安全稳定,拦挡设施、截排水设施等有效发挥防护作用,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危害。严格实行生产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三)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加强临时堆土管理,及时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周转期限内完成临时堆土清运并做好迹地恢复。强化过程管理,按照“边建设、边恢复”的原则,及时回填表土,防止表土资源流失和浪费。

(四)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按规定向省水利厅、宁德市水利局、蕉城区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依法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请省水土保持工作站会同宁德市水利局、蕉城区水利局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意见抄送省水利厅水保与科技处。宁德市水利局、蕉城区水利局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并组织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落实,对存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依法严格查处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分送项目所涉及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八、本批文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批文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批文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批文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文自动失效。

本文仅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批复,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福建省水土保持工作站关于国道G228线蕉城漳湾下塘至拱屿段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福建省水利厅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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