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9-0800-2025-00100
- 备注/文号: 闽水审批〔2025〕68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水利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6-09
- 有效性: 有效
按照《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闽水函〔2023〕176号)要求,你公司向我厅提交了《关于申请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函》和福州市水利局《关于马尾船厂码头清淤二期工程方案的函》(榕水利函〔2025〕87号)等材料,申请在闽江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码头清淤活动。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总体意见
该工程位于三江口大桥下游左岸约1.7公里处,前方水域为闽江南、北港交汇处。基本同意该码头二期工程清淤方案,清淤范围为1#泊位(5000吨级)、2#泊位(5000吨级)、3#泊位(10000吨级)的停泊水域、回旋水域及连接水域,其清淤范围坐标详见附件。三个泊位的停泊水域、回旋水域及连接水域清淤底高程均为-9.37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采用射流式挖泥船配备自航泥驳进行清淤,活动时间不超过180天。
二、有关要求
1. 你公司应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批复的内容,控制清淤活动不超过码头原设计范围,清淤底高程应严格控制,不得超过原设计河底高程,清淤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福州市水利局及马尾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全部上岸处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确保活动范围内水生态安全、防洪安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拆除相关临时建筑物,恢复原状。如因该活动造成堤防护岸等水利设施损坏的,应承担修复责任。
2. 活动过程中若涉及砂石资源应按《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及福州市河道砂石采运管理规定执行;若涉及公路桥梁安全,应按照规定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活动。
3. 清淤活动开始前和结束后应及时向福州市水利局、马尾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如活动跨汛期,应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洪应急预案。
4. 清淤活动期间应服从有关水利部门、堤防管理部门日常管理和防汛调度指挥。
5. 福州市水利局、马尾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清淤活动的监督检查。
附件:马尾船厂码头清淤二期工程实施方案布置图
福建省水利厅
2025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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