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9-0800-2025-00013
- 备注/文号: 闽水审批〔2025〕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水利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1-22
- 有效性: 有效
你公司《取水许可申请书》和《福州市飞凤山水厂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我厅委托省闽江流域中心组织专家对《报告书》进行评审,形成了审查意见(详见附件)。经研究,我厅基本同意该审查意见,现对你公司取水许可申请批复如下:
一、飞凤山水厂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江边村,工程分两期建设,一期、二期工程均已建成运行,日供水规模达到30万立方米,设计年取水规模10253万立方米,供水范围为福州市仓山区和闽侯县南屿镇高新区,同时作为备用应急供水水厂。取水口位于福州仓山区闽江南港淮安头古窑址公园附近,水质满足水源地水质标准。
二、同意飞凤山水厂年取水量为10253万立方米,水源类型为地表水,取水用途为制水供水,供水保证率为97%。
三、同意飞凤山水厂的退水方案,厂区和供水区退水纳入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
四、你单位应做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建立取用水台账,确保项目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符合控制目标。
五、你单位应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含在线传输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我厅数据接收平台,你单位应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定期组织对取水计量设施进行检定或校准,确保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并通过全国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按时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
六、你单位取水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统一调度,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它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应当服从本机关或者当地有关部门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
七、应按规定及时向我厅报送相关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依法缴纳水资源税。
八、建设项目取水事项的取水规模、地点及用途等若发生重大变更,应向我厅申请取水许可。
附件:福建省闽江流域中心关于福州市飞凤山水厂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审查意见
福建省水利厅
2025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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