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9-0800-2024-00241
- 备注/文号: 闽水审批〔2024〕168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水利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1-25
- 有效性: 有效
你局《关于申请审批福安市2025年范坑乡东溪项目区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项目实施方案的函》收悉。我厅委托省水土保持试验站对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了技术评审,形成了审查意见(详见附件)。经研究,我厅原则同意该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业主
福安市范坑乡人民政府。
二、建设地点及建设规模
(一)建设地点:东溪小流域,涉及范坑乡、上白石镇2个乡镇。
(二)建设任务与主要内容:综合治理措施面积1020.00公顷,建设安全生态水系2.20公里。主要内容包括封禁991.73公顷,坡改梯28.27公顷,机耕道路1396米,排水沟1396米,蓄水池6口,水保生态园1座,生态护岸786米,绿化带786米,清淤清障2200米。
(三)投资规模:工程概算总投资510.22万元,资金来源除申请中央资金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多渠道筹措解决。总投资中用于安全生态水系建设199.04万元。
三、有关要求
(一)请你局督促项目业主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以及审查意见,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项目尽快开工。同时,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指导,确保项目按要求于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并做好验收工作。
(二)项目业主应严格执行《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水保〔2019〕60号)要求,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公示制等管理制度,及时落实建后管护责任,加大治理区监督执法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
(三)项目业主应根据《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81号)和《福建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闽财农〔2023〕5号)等有关要求,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增强廉政风险防控,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严禁挤占挪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四)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和建设内容。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履行变更手续,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应报我厅审批。
附件:福安市2025年范坑乡东溪项目区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项目实施方案审查意见
福建省水利厅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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