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9-0800-2024-00237
  • 备注/文号: 闽水审批〔2024〕16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水利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1-18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安溪县蓬莱镇龙潭溪(二期)项目区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来源:厅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 时间:2024-12-03 08:47
安溪县水土保持工作站

《关于申请审批安溪县2025年蓬莱镇龙潭溪(二期)项目区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的函》收悉。我厅委托省水土保持试验站对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了技术评审,形成了审查意见(详见附件)。经研究,我厅原则同意该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业主

安溪县蓬莱镇人民政府

二、建设地点及建设规模

(一)建设地点:龙潭溪小流域,涉及蓬莱镇1个乡镇

(二)建设任务与主要内容:综合治理措施面积1020.00公顷,建设安全生态水系2.65公里。主要内容包括封禁989.12公顷,坡改梯30.88公顷,机耕道路1314,田间道路103,排水沟1411,蓄水池2口,沉沙池5口,种树7606株,水保生态园1生态护岸910,清淤清障2650,拦沙坝2座,绿化带580米。

(三)投资规模:工程概算总投资510.09万元,资金来源除申请中央资金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多渠道筹措解决。总投资中用于安全生态水系建设245.76万元。

三、有关要求

(一)请你督促项目业主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以及审查意见,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项目尽快开工。同时,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指导,确保项目按要求于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并做好验收工作。

(二)项目业主应严格执行《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水保〔2019〕60号)要求,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公示制等管理制度,及时落实建后管护责任,加大治理区监督执法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

(三)项目业主应根据《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81号)和《福建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闽财农〔2023〕5号)等有关要求,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增强廉政风险防控,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严禁挤占挪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四)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和建设内容。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履行变更手续,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应报我厅审批。

 

附件:安溪县蓬莱镇龙潭溪(二期)项目区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项目实施方案审查意见

 

 

福建省水利厅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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