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9-0800-2024-00197
- 备注/文号: 闽水审批〔2024〕12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水利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10-15
- 有效性: 有效
中国民用航空厦门空中交通管理站: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华东地区(厦门)空中交通管制能力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函》收悉。我厅委托省水土保持工作站对《华东地区(厦门)空中交通管制能力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形成了审查意见(详见附件)。我厅基本同意该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华东地区(厦门)空中交通管制能力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位于厦门市翔安区新店街道新机场用地范围内,翔安13-17蔡厝管理单元,滨海东大道北侧,规划城场路南侧,规划九溪口公园西侧。项目由管制主楼、管制副楼、能源动力楼、后勤保障用房等建筑及景观水体、场内道路、绿化区、铺装工程组成,总征占地面积13.06公顷。
该项目已于2024年1月开工建设。2024年3月,厦门市水利局发现该项目未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规定,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办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2024年10月,厦门市水利局出具《关于华东地区(厦门)空中交通管制能力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水土保持现场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项目开工至今未造成重大水土流失危害。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基本同意该项目现阶段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3.06公顷,项目建设土石方挖填总量42.27万立方米(自然方,下同),无余方。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南方红壤区)。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2425.84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13.06万元。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属于补报,目前主体工程区已实施苫盖、排水沟、沉沙池、土袋拦挡、临时绿化等水土保持措施。
三、有关要求
(一)本文仅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批复,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生产建设单位是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要求和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工程的后续设计工作。在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同时开展水土保持设计,审查生产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同时审查水土保持设计。下阶段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要求,及时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确保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职,有针对性地加强督查,将水土保持工作与主体工程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三)应按照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要求,严格落实该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加强施工组织管理,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用地范围外的地表植被。加强施工组织管理,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用地范围外的地表植被,并做好弃土弃渣及时清运、定点堆放和防护等,切实控制人为水土流失。
(四)应切实加强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省水利厅水保与科技处和厦门市水利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与总结报告,以及年度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如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
(六)本文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本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在向社会公开设施验收材料后,须向我厅水保与科技处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核查。验收不通过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附件:华东地区(厦门)空中交通管制能力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福建省水利厅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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