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9-0800-2024-00065
  • 备注/文号: 闽水审批〔2024〕4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水利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4-03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三明港沙县港区青州作业区1号—3号泊位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类报告的批复
来源:厅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 时间:2024-04-18 08:31

三明市沙县区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审批三明港沙县港区青州作业区1号3号泊位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类报告的函》收悉。我厅项目评审中心组织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形成了评审意见(见附件)。经研究,我厅基本同意该评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总体意见

三明港沙县港区青州作业区1号3号泊位工程位于三明市沙县区青州镇青纸社区,距上游青纸大桥、下游水汾头大桥均约600米。该泊位工程码头3个泊位呈满堂式连片布置在沙溪河岸,拟采用重力式方块结构,对河道及岸坡安全造成一定影响。该河段处于三明、南平市际边界河道三公里范围内,距南平市边界600米,按照《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省级行政审批。

基本同意该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对河道总体影响较小的评价意见及结论;基本同意该项目涉河部分建设方案与消除和减轻涉河安全影响的补救措施。

责任主体:三明市沙县区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有关要求

1. 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好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施工期间不得妨碍防洪度汛安全,并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相关临时建筑物,恢复原状;如因该项目实施造成堤防护岸损坏的,应承担相应修复责任。

2.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方案报三明市水利局备案。汛期施工项目应编制施工度汛方案报三明市水利局审批。

3. 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应服从有关水利部门日常管理和防汛调度指挥。

4. 三明市、沙县区水利局应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附件三明港沙县港区青州作业区1号3号泊位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类报告评审意见

 

 

福建省水利厅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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