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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管理的通知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3-03-13 16:29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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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就福建省人民政府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废止《通知》背景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地方自行规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与上位法相抵触。

  二、废止《通知》的理由

  《通知》中涉及“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属于不符合物权法定权的情形;《通知》的上位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2005〕15号)已失效,《通知》实际已不再执行;目前,我省水能开发建设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水电站工程质量管理、防洪安全管理均由水利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废止《通知》不影响相关项目的管理。

  三、废止《通知》的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要求,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对省政府涉及“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制度的相关文件进行清理。经梳理研究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决定废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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