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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来源:厅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 发布时间:2023-12-14 15:15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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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水利厅出台了《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公告》(闽水规〔2023〕8号),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福建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改革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出台《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对我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主要内容

  公告包含我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告知承诺制的受理范围、审批依据、法定条件、应当提交的材料、材料制备要求、办理程序、监督管理,以及联系方式等八方面内容。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明确了告知承诺制的受理范围,为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下资质、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下资质企业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申领、延续和变更。

  (二)明确了告知承诺制的办理方式,省水利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颁发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电子证书。省水利厅在颁发证书后三个月内,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三)明确了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四)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对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依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考核。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蔡毅卿  联系电话:0591-87667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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