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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水利厅 发布时间:2023-09-04 17:05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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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联文出台了《省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简称《前期经费管理办法》)(闽水〔2023〕33号),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省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专项经费有力保障了我省重点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助推白濑、霍口、“一闸三线”等一大批重点项目开工建设,得到了基层水利部门的一致好评。为进一步规范前期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使用效益,同时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需对2017年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联合印发的《省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闽水〔2017〕12号)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闽财绩〔2019〕2号)

  (四)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水利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9〕30号)

  三、主要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共六条(第一至第六条),主要是明确了省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编制的依据、前期专项经费和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概念、前期专项经费使用原则和总规模要求,各级水利、财政、发改部门的管理职责。

  (二)第二章使用范围。共二条(第七至第八条),主要是明确了前期专项经费的使用和支出范围。

  (三)第三章经费分配与下达。共四条(第九至第十二条),主要是明确了前期专项经费申请程序、管理、核算、调整以及拨付使用要求。

  (四)第四章经费收回与管理。共三条(第十三至第十五条),主要是明确了前期专项经费收回的具体情形、清算收回程序及使用情况报告等。

  (五)第五章绩效管理与检查监督。共四条(第十六至第十九条),主要是明确了各级水利、财政、发改部门对项目前期工作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第六章附则。共二条(第二十至第二十一条),主要是明确了省级重点水利项目前期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解释权、施行时间和有效期限。

  四、施行日期

  《前期经费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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