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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水利厅 发布时间:2023-07-20 11:32 点击数:{{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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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我省自2015年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截至目前,全省共有919家单位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其中,施工企业达标330家,占全省施工企业的比例为15.7%;水管单位达标173家,占全省水管单位的比例为3.4%;项目法人达标60家;农村水电站达标412家,占全省农村水电站的比例为8%。总体来看,我省水利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占比较低。

  为加快推进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根据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了《福建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SL/T 789-2019),参照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 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安监〔2013〕168 号),以及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办安监〔2018〕52号)等相关规定,同时借鉴江苏、广东、山东等省份先进经验,形成了符合我省实际的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办法。

  三、目标任务

  一是规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严格推动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推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三是加强动态管控,对安全生产达标单位进行事后动态管控,建立退出机制,督促达标单位保持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征求了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处室与厅属单位及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意见后进行修改完善,通过了合法性审查。实施办法由总则、组织管理与评审标准、申请条件和程序、动态监管、附则等5个章节、19个具体条款组成,对适用范围、管理方式、申请程序、等级确定、成果应用、监管措施作出明确规定,为切实加强我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五、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7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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