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了全面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水利部对《水功能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于2017年2月27日印发实施。根据厅领导的指示,在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和听取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我厅印发了《福建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规定》。
二、主要内容
全文共30条,主要内容如下:
1、第一条至第四条,涉及水功能区监管的立法依据、调整范围、监管主体等,基本与水利部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相一致。
2、第五条至第十七条,涉及水功能区划分权限、各水功能区的分区规定及其要求。除国务院批复的水功能区外,按照江河湖泊的流域面积(即200至1000平方公里,50至200平方公里,50平方公里以下三档)和水源地所在河流的情况,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对水功能区批复的权限。对保护区、缓冲区、饮用水源区、过渡区等提出相应的管理要求。
3、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涉及水功能区的管理保护。主要内容为涉水开发利用活动对水功能区影响的要求、核定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和提出限排意见、对水功能区达不到保护要求的责令整改。
4、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涉及水功能区水质监测与评价。主要涉及水功能区水质监测评价的责任主体与承担单位的要求、水质监测与评价的质量保证与管理、监测所需经费的要求,以及水质监测成果运用等。